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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賴春霞(住址詳卷)

廖正文(住址詳卷)廖龍婕(住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被 告 花蓮縣光華國民小學代 表 人 張世璿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5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