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林依嬋(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宥蘋(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依伶(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雅琴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楊秀琴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3年6月2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聲明為原告楊秀琴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