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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原侵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BS000-A111142(住、居址均詳卷)

BS000-A111142C(住、居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被 告 BS000-A111142A(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代號BS000-A111142A號男子被訴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