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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原侵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S000-A11111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BS000-A11111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BS000-A111114(名籍詳卷)於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被告BS000-A111114A(名籍詳卷)被訴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