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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鄭啓宏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1年觀執字第3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啓宏因施用毒品案件,放棄戒癮治療,同意觀察、勒戒,並自行到所執行,惟因聽聞服用睡前藥會送強制戒治,受刑人遂自行停藥,以致意識不清,因而發生影響戒護情形,導致受刑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分數受影響,認分數評定不公,形同在觀察、勒戒期間,受刑人均不能生病,否則就會被扣分,且分數記載有誤,請求重新評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又該法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2號裁定

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

㈡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係委由專業醫師依據「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之規定,以前科紀錄、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3項合併計算分數,如總分在60分以上,即屬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斷,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即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如綜合判斷之結果,其所為之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謫之事項,係對上述由專業醫師所為之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分數結果有所質疑,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異議。

四、受刑人既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之處均未指謫,從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係對於確定裁定能否依循其他程序救濟之問題,尚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受處分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