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張譽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譽玲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O二年度易字第七七號刑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壹份(經隱匿張譽玲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譽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現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請求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影本,並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3項、第4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影本存卷可查,是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之被告,合先敘明。又被告本件聲請之目的係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業經被告已111年10月17日聲明狀記載明確,至被告本件所聲請之卷宗資料,聲請人已於本院112年6月6日調查程序,明確指明本件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經核聲請人係為再審之訴訟目的而聲請付與上開案件卷證影本,且所聲請之卷證與其訴訟權、防禦權之行使亦有關聯性,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是其所聲請之卷證資料除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詳如應予遮隱欄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遮隱外,其餘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該案卷證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不得就該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檢閱全案卷宗部分,因聲請人已得依法預納費用後領取卷證影本,且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當庭請通譯提示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予聲請人確認,聲請人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應足充分防禦之需要,無直接檢閱卷宗之實益,是聲請人逕請求檢閱卷證,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是此部聲請,屬無正當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附表編號 名稱 出處 應予遮隱之資料 1 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偵卷一第1至2頁。 關係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 2 聲請人即被告於101年9月4日之警詢筆錄 偵卷一第4至7頁。 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擬呈請移轉管轄之簽呈 偵卷一第47頁。 4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1日檢紀正字第1010001056號函 偵卷二第1頁。 5 聲請人即被告於101年12月7日之偵訊筆錄 偵卷二第45至48頁。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2月1日花郵字第1020000108號函 偵卷二第86至87頁。 7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447號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2至3頁 (重複於偵卷二第134至135頁)。 8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3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 9 本院102年3月26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6515號、106516號函 本院卷一第42至43頁。 10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2年4月3日花環空字第1020005815號、101年6月15日花環空字第1010012870號函 本院卷一第44至47頁。 11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6日瑞字第102042601號函 本院卷一第65至79頁。 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75至79頁) 12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5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89至91頁。 13 本院102年5月13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9727號函 本院卷一第94至96頁。 14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3日瑞字第102052301號函 本院卷一第97至99頁。 15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6月13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0240號函檢附調查卷宗之職務報告及自行車照片等 本院卷一第100至123頁。 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107、113頁) 16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134至139頁。 17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26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本院卷一第175至177頁。 18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8月1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196至200頁。 19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9月12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及聲明狀 本院卷一第216至218頁。 20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9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220至227頁。 21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9月25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6885號函 本院卷一第239之1頁。 22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10月4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7644號函 本院卷一第240頁。 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2年9月30日北區國稅花蓮營字第1021268797號函 本院卷一第241至244頁。 24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1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253至260頁。 25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1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274至275頁。 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9日環署空字第1020083624號函 本院卷一第276至279頁。 2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 本院卷一第280頁。 28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289至290頁。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10月28日花郵字第1020000969號函 本院卷二第21頁。 3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2年10月30日桃營字第1021801277號函 本院卷二第26頁。 31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1月8日之審判筆錄 本院卷二第28至44頁。 32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1月8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卷證標目編號 卷宗名 簡稱 1 北檢101年度偵字第19339號卷 偵卷一 2 花檢101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 偵卷二 3 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卷一) 本院卷一 4 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卷二) 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