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簡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怡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怡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怡進明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已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網路訂票系統應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訂票,用以驗證身分、限制訂票張數。詎劉怡進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之接續犯意,先在網路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器取得Z000000000、Z000000000及Z000000000之虛偽身分證統一編號,復於附件所示之預約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臺鐵網路訂票系統,在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輸入上開虛偽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登錄附件所示之乘車時間、乘車車次、起站、迄站及訂票張數等訂票資料,表示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欲訂購火車票之意,偽造此名義向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票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復傳送至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而行使之,致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誤認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為真正或授權訂票者,藉此取得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之預約訂票編號而完成訂票程序,足以生損害於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及一般旅客訂購車票之權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怡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網路訂票資料一覽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4499號函所附之信用卡申請人基本資料、上開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三、論罪科刑㈠按所謂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
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乃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在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輸入附件所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站、迄站及訂票張數等訂票資料之電磁紀錄,乃表示被告欲以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購買車票之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憑證等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記載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憑證罪,惟此部分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欄內載明,自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內,本院自得一併審酌。
㈡被告先後在臺鐵訂票系統輸入虛偽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取
得訂票憑證並加以行使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
料輸入電腦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憑證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虛偽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訂購火車票,足以生損害於臺鐵對於訂票系統之管理與一般旅客訂購車票之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亦曾於訂票後隨即取消訂票紀錄,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美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