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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淑貞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謝淑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變造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

1.第16至17行「基於變造私文書、變造會計憑證暨持以行使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變造會計憑證之犯意」。

2.第19行「統一發票」後補充「即會計憑證(下同)」。

(二)起訴書所載「附表」、「附件」均更正為「本判決附表」。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淑貞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之變造會計憑證罪。按商業負責人偽造會計憑證,原屬偽造私文書態樣之一,與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偽造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亦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72、7411號、99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變造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之變造會計憑證罪,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以被告本案另構成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認該罪應與變造會計憑證罪論以想像競合犯等節,容有誤會。

(二)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實施本案變造會計憑證之數行為,外觀上縱可分割為各個舉動,惟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動作,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本案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彙整會計憑證後,提供與如起訴書所載金融機構作為核准貸款資料,為間接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會計人員,竟以起訴書所載方式變造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會計憑證,損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公司對於進銷項憑證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曾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並緩刑中,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該案判決諭知之緩刑條件均已履行完畢等語,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被告自陳本案係因為公司向銀行申貸程序所需而便宜行事之犯罪動機、目的,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會計工作、需扶養婆婆、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本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變造後之統一發票61張,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已提供銀行作為核准貸款資料,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之物品,亦非違禁物,爰均不宣告沒收、追徵。至扣案如本院112年度刑管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維閣公司變造之發票整理表附件:起訴書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