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 告 郭筱君被 告 高聖傑
高耀光
張愛蘭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聖傑、高耀光、張愛蘭被訴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郭筱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