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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 告 郭筱君被 告 高聖傑

高耀光

張愛蘭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聖傑、高耀光、張愛蘭被訴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郭筱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