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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檢察官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伍崑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112年度簡字第17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23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伍崑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8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