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OO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與乙○○原為鄰居,雙方因日常生活起居之相關活動及施作房屋防水工程產生糾紛,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9日某時許,陸續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使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丁○○」之名,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不實之事項,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1頁),本院復查無有何例外得賦予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被告傳送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截圖部分(證據清單編號3):
被告認因順序跟內容均不對,只節錄一些被告之表述意見、評論而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詢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檢察事務官問)(提示卷附簡訊畫面)這些文字都是你傳送給這些人?」、「(被告答)是,但我的意思是請這些議員協調我和告訴人間房子的糾紛,....」等語(核交卷第14頁至第15頁),另經本院準備程序時勘驗檢察事務官之詢問筆錄,被告之供述與筆錄記載大致相符,並無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為之供述,且與事實相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68頁),又上開通訊軟體Messenger截圖亦無證據證明遭偽造或變造,而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上開通訊軟體Messenger截圖,具有證據能力。
2.花蓮縣警察局113年1月19日花警刑字第1130003748號函檢附之偵查報告(證據清單編號4)部分:
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是被告雖爭執上開偵查報告因沒看過而無證據能力。惟查:上開偵查報告,係警員整理上開通訊軟體Messenger截圖所彙整之時間修正,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我都是依照乙○○自己實際所作所為姿意傷害民眾、小狗的事實,有憑有據的事實陳述和評論,他是政治公眾人物,自應潔身自好,自己做的事情自己知道,別人幫他隱瞞很久,今天所有的證人也都已經證詞被告毫無散布之任何意圖和行為,陳情議員是不需要認識的,與散佈完全沒有任何關係,這是不同的事情,別人散佈到群組,怎麼可以通通算到被告的頭上。況且那些字眼也不全是被告所說,那都是他自己加的,剛剛甲○也說我都是有憑有據的照片,並沒有傳給他,甲○是這麼說的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有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然詢據被告於偵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如附表的這些文字都是我傳送給這些人的,我只承認我有傳送等語(核交卷第14頁至第15頁)。另經被告聲請本院勘驗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之詢問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檢察事務官所記載之筆錄內容與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大致相符,且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尚無發現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詢問,足認上開供述係出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辯解,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準此,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等事實,應堪憑認為真。
(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使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受有貶損:
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為其成立要件,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⒉經查,被告以下列文字傳述予花蓮縣議會議員林玉芬、金淑
敏、鍾素政、吳東昇、李正文、鄭乾隆及花蓮市市民代表黃瑞文等人之內容包括:「花蓮縣議員乙○○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等文字,而上開文字內容,衡情已足使閱覽該文字內容之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品行、行為、身分產生負面觀感,顯然已致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受有貶損無訛,堪認上開文字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三)被告有以上開不實之文字內容事項,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述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⒈按:⑴基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
,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就此而言,立法者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言論,係採被指述者之名譽權一律優先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而受保護之利益衡量決定。查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然事實性與評價性言論本難截然劃分,且庶民日常生活溝通往來所使用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不乏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者,此等言論表達方式縱具有事實指涉性意涵,然客觀上常無法證明其為真,亦無法證明其為偽。此於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時,尤為如此。蓋所謂「私德」,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要旨參照)。⑵又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固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但如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姿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例如: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而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⒉告訴人雖擔任花蓮縣議會議員職務,屬於公眾人物,如涉及
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事項,在社會生活上固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亦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然對其為任何關乎或無關公共政策行為之批評,仍應依前揭說明,審酌對於其名譽權之保障是否應予退讓。依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傳述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而依上開文字內容觀之,均為被告與告訴人日常生活起居之紛爭所衍生,上開事項均係屬告訴人之私德部分,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而被告所傳述之文字內容「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等事項,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調查證據傳喚相關證人到作證後,仍無證據證明被告所傳述之上開文字內容為真,顯然難認被告有經過何種合理查證,其竟輕率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述上開不實之文字內容予如附表所示之人,難認其無真實惡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不實之文字內容事項,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述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已達足以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載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人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並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其係出於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同一目的,反覆利用相同手法為之,犯意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自犯罪歷程觀察,具備利用同一機會持續犯罪之關係,其各個行為舉動,僅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僅能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本為鄰居,本應和睦相處,遇有紛爭應理性解決問題,然被告卻以散布不實言論之方式,傳述有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予告訴人之同事,造成告訴人受有名譽上之相當損害,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失、亦未獲取諒解之犯後態度,及其本案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名譽上損害、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37頁),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無前科紀錄之素行(本院卷第25至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雪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傳送對象 文字內容 1 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日周一晚間9時6分許、同日晚間10時1分許 林玉芬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乙○○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誠土徐唯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2 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15分許前某時許、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32分許 金淑敏議員 ㈠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㈡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乙○○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㈢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㈣就是KMT議員乙○○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憑什麼!!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誠土徐唯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㈤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乙○○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乙○○及鴻誠土木徐唯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3 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44分許前某日周一上午9時56分許、同日晚間7時50分許 黃瑞文代表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乙○○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誠土徐唯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4 112年8月9日下午4時46分許前某日周一上午10時1分許、同日晚間7時22分許 鍾素政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乙○○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誠土徐唯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5 112年8月9日下午5時50分許、同日晚間6時3分許、同日晚間6時18分許 吳東昇議員 ㈠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㈡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乙○○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乙○○及鴻誠土木徐唯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6 112年8月9日晚間7時14分許前某時許 李正文議員 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7 112年8月9日晚間8時54分許、8月10日晚間6時1分許、同日晚間6時3分許前某時許 鄭乾龍議員 ㈠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霸凌老弱/欺凌人民/誣告鄰居/唆虐刺浪浪/強盜匪佔人縫牆!!花蓮劣極民代、丟盡花蓮的臉!!破壞縣議會形象!! ㈡就是KMT議員乙○○破壞形象,近20年長期欺壓霸凌老百姓!!憑什麼!!姥誣婆恃勢耍特權未經他人同意以盜匪姿態強行越佔別人屋縫界又強盜釘佔一大片白鐵片!!已多次通知姥誣婆及鴻誠土徐唯誠自行拆除!!否則視同廢棄物任人處置!!無恥惡霸強盜強佔!! ㈢純淨花蓮不需要!!罷免下架!!好大官威!!花蓮縣議員乙○○雙面蛇蠍!!萬惡略述一二:⒈霸凌老弱貧!⒉藉事廣蒐人個資簽名!!⒊假公濟私屢屢檢舉驅趕民商!⒋唆女及其男友長竹利刃虐刺浪浪!!⒌監視器搜資通知黑衣人堵車堵鄰!!⒍誆捏謊誣告鄰居!⒎唆冒警無資證無警服雨夜脅載欲謀財害命!?⒏噁變態狂騎樓共蹲偷拍嚇人!!⒐擅自越界盜佔釘鄰屋三木條毀屋阻修!!⒑擅自越界偷拖吊老人車至四維高中對面公墓隱匿誆謊!⒒擅自越界強盜匪現行犯釘人縫牆!!姥屋不漏鄰屋卻變淹大水!!⒓垃圾破盆霸路狂!⒔變態噴水栽贓狂!!姥議員+代書夫無恥無知?知法犯法玩法?屢擅越人縫界擅釘盜佔人屋牆!!花蓮最貪劣極民代!!差恥!紀律委員會!!厚顏!教育委員會!!破壞縣議會形象!!丟盡花蓮的臉!! ㈣以上均事實!!民眾受冤屈尋求解決!!或您安排議會雙方溝通!!懇請鈞議座轉達通知乙○○出面解決同意自行拆除未獲他人同意擅自類強盜姿盜佔釘他人屋牆!!致毀淹人屋!!迄今仍逃竄避不解決!!可惡至極毫無形象毫無法治觀念!!各人屋分別牆應各自修理!!早已屢次通知多人轉達:若乙○○及鴻誠土木徐唯誠不自拆除未獲同意擅自佔釘他人屋牆白鐵片!!將視同廢棄物任由他人處置!!迄今仍不理會類匪亂行!!丟盡KMT的臉!丟盡縣議會顏面!嚴重損壞花蓮形象!! ㈤...⒎雙面蛇蠍乙○○仍執意指揮鴻誠土木徐唯誠強佔強釘...略述如上:近20年,赴近民商迭受欺負霸凌!!姥誣婆心性殊異變本加厲變成強盜匪趁鄰離家強佔強釘人屋牆毀屋淹大水!!迄今竄躲多日均避不見面!! ㈥乙○○霸凌老弱貧!強盜匪霸佔人家的屋牆!毀屋淹大水!!!乙○○自行...盜佔釘白鐵片也是應該!!否則視同廢棄物!!這麼簡單的事千方百計躲藏笑死人!!毫無羞恥心!! ㈦乙○○議員是縣議員應該要服務人民卻霸凌老弱病貧!!又盜匪霸佔人家屋牆毀屋淹大水!!韓姥議員醜惡事,在議會解決是顧全KMT面子!卻要人民另尋多處張揚!!!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