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鄭啓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4月8日花檢景己113執聲他164字第1139007223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啓良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前累計宣告有期徒刑61年2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下稱A裁定)及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下稱B裁定),只減47年,然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即應討論各罪明文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的刑罰之使用,必須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刑法第51條規定意旨非單純算數式累加計算,此兼衡被告均係於密接之時間行為,本件各次之犯行顯見被告犯罪期間長,應就被告所犯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定其適當應之執行刑,本件顯不相當,此已違背法令,受刑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聲請合併定應執行,經該署以民國113年4月8日花檢景己113執聲他164字第11399007223號函覆不予准許,懇請從新給予受刑人合理、公平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又同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雖得請求前項管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然此項請求之性質,僅係在促使檢察官注意斟酌應否向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拘束檢察官行使其職權之法律上效力;故檢察官是否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仍有其裁量權。倘其裁量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復已將其裁量理由明確告知請求人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先後經A、B裁定定其應執行刑12年2月、2年確定,而其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雖聲明異議人向檢察官請求就A、B裁定合併再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如附表二編號2至4之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2之確定日期後,依首揭規定自不得再與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至附表二編號1在形式上雖得與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其既與附表二編號2至4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已有實質確定力,自不得任意再將該部分再行定應執行刑。再以,A、B裁定接續執行之合計刑期分別為12年2月、2年,相較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期總和58年8月、2年6月相較,均已大幅縮減其應執行刑,而應執行刑之酌定,本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使將附表二編號1改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未必對聲明異議人更為有利。是以,本件已難認有何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再予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
(三)本件A、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檢察官以前述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據以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核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代瑋附表一(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2日 103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7號 105年度訴字第3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15日 105年6月15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26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1月3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103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9日 103年10月20日 103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5日 103年11月1日 103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5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 103年10月31日 103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5日 103年10月8日 105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6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台上字 第285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106年2月18日編 號 19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3日11時25分許前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日附表二(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6日晚間10時許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 105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6日 106年5月16日 106年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31日中午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