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温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5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温志豪因被告詐欺案件,因被告有意賠償,現由親友出面調處。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請求停止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是否有停止審判之事由,屬於訴訟程序範圍,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除被告有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許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外,是否依其他事由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又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9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無聲請停止審判之權,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