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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花原簡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花原簡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雅婷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雅婷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竟違規使用本案土地,且不依限停止土地非法使用及恢復土地,實有不該,且違規使用面積非小、期間非短,兼衡其坦承犯行,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素行非劣,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暨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雪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