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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文陽

王順從

王炳容

李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圖」,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已附具如本裁定後附之「附圖」,惟原判決之「正本」漏未附具該「附圖」,然此缺漏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