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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92 號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原告 楊凱媗 (年籍詳卷)被告 胡俊彥 (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行審理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法 官 鍾 晴書記官 蘇寬瑀通 譯 石倩如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楊凱媗被 告 胡俊彥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9968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1萬5千元,匯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822、戶名:楊凱媗、帳號:0000-0000-0000號),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楊凱媗被 告:胡俊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蘇寬瑀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成立後3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聲請繼續審判。(應抄附繕本)前項聲請繼續審判之期間,如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繼續審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