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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玉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玉簡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明振

鄧秀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明振、鄧秀玉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明振、鄧秀玉共同居住於花蓮縣○里鎮○○路00號房屋,本應注意隨時或定期檢修該住宅內之電氣設備,維護配置於該住宅內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造成電線短路引燃導致火災之可能,而依當時情形及其社會經驗、智識,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檢修維護,致於民國113年9月14日18時39分許,因該住宅東側客廳東北區域空氣壓縮機西側處電源配線老舊、過負載或鼠咬等情形短路起火,引燃周圍紙類、塑膠等易燃物後,進而延燒木頭等可燃物而擴大燃燒,延燒至如附表所示之建築物,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燒情形,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賴明振、鄧秀玉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鈞皓、曾慶珠、洪啟城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花蓮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可稽,足認被告賴明振、鄧秀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處罰放火、失火罪構成要件中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放火、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之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建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物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起火之時適巧有人使用或有人所在為必要,倘失火之時該他人偶爾他離,仍不得謂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查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房屋,分別因本件火災事故,受有如附表「受燒程度」欄所示受燒情形,其主要結構已嚴重受損,喪失原有供人棲身、遮蔽風雨之效用,應均已達燒燬之程度。至如附表編號1、6至9所示房屋,雖亦有受燒,然並未達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嚴重受損而喪失效用之程度,而僅屬於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之情形。又如附表編號2之東側鐵皮屋係作為經營五金行使用,平時應有人在內使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聲請意旨認如附表編號1、6至9所示房屋已達燒燬之程度、如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均屬住宅云云容有誤會,均應予更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明振、鄧秀玉上開犯行,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㈡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

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法益為重,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賴明振、鄧秀玉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他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另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㈢爰審酌被告賴明振、鄧秀玉因一時疏失,致造成本案火災之

發生,燒燬如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及物品,除造成公共危險外,並對他人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生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惟念被告賴明振、鄧秀玉坦承犯行,已與如編號

1、5所示房屋之承租人、附表編號2之經營者、附表編號6所示房屋之屋主達成調解,態度尚可;參以其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等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6頁、第13頁),兼衡被告賴明振、鄧秀玉過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不予緩刑之說明:

被告賴明振、鄧秀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惟考量被告賴明振、鄧秀玉僅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本件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寬瑀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坐落位置 受燒程度 1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平時作為住宅使用,東側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東面大門口木樑受火燒損,屋內客廳牆面遭火煙燻黑,客廳閣樓東側木樑受火燒損、西側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廚房、浴廁僅牆面上方遭火煙燻黑,臥室及倉庫未受燒。 2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東側1樓木造鐵皮屋頂作為營業使用,西側地上2層、地下1層作為住宅使用。整體外觀東南角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東面、大門口上方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北面牆鐵皮受火燒損倒塌,南面牆木柱受火燒損碳化。東側店面部分:內部隔間受火燒損倒塌,展售區東面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西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北面牆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倒塌,南面牆大致受火燒損倒塌。西側住家部分:內部隔間受火燒損倒塌,北側區域地上層樓地板、木造隔間受火燒失倒塌,1樓餐廳北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南面、東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木頭受火燒損碳化;1樓臥室北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鋁窗框受熱熔變形,東面牆木造裝潢受火燒損碳化,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2樓主體西面、東面、南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木頭受火燒損碳化,1樓廚房牆面磁磚受火燒損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置物間、廁所、浴室牆面及下方物品皆受火煙燻黑;2樓陽台東、西邊鋼材受火燒損變色,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 3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平時做住宅使用,東側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東面大門鐵捲門烤漆受火燒失,客廳北面竹筋土牆受火燒損炭化剝落,南面牆木頭受火燒損碳化,東面牆鋁門框受火燒熔變形及西面牆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閣樓木地板受火燒失,木樑受火燒損碳化;廚房、走廊泥灰牆面受火燒損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東邊浴廁牆面受火煙燻黑,下方物品受熔情形,北側臥室、洗衣間、置物間牆面上方受火煙燻黑。騎樓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NNU-9232號機車受火燒損。 4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東側為1樓木造鐵皮屋頂,西側為3層磚造水泥鐵皮屋頂加蓋,均作為住宅使用。主體外觀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騎樓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682-HUT號機車燒損;主體建物東面大門口處鐵捲門烤漆受火燒失。東側建築物:內部客廳南面竹筋土牆尚有殘留且受火燒損碳化,北面竹筋土牆大致受火燒失倒塌,東面木樑及樓地板木頭受火燒損碳化、西面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閣樓天花板受火燒失,冰箱東面烤漆燒失,北面木柱受火燒失;廚房鋼骨及鐵皮受火燒損倒塌,西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南、北面鐵皮烤漆受火燒失、泥灰牆面受火燒白。西側建物:1樓廚房泥灰牆面受火燒白,下方物品受熱熔燻黑;置物間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及浴室牆面受火煙燻黑,下方覆蓋受火燒損殘留物;走廊泥灰牆面受火燒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殘留物;臥室1間及樓梯口南面、北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其他臥室、置物間牆面受火煙燻黑;2樓神明廳南、北面牆受火燒白天花板輕鋼架受火燒損掉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書房牆面上方受火煙燻黑,廚房泥灰牆面受火燒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東邊廁所牆面受火煙燻黑,下方物品受熱熔情形,樓梯口牆面受火燒白剝落。 5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東側為1層木造鐵皮屋頂建物,西側為2層磚造水泥建物,均作為住宅使用。主體外觀東側鐵皮屋頂受火燒損倒塌,騎樓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火燒損,主體東面大門口鐵皮屋頂外側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內側木樑受火燒損碳化。東側部分:內部隔間大致受火燒塌,客廳東面牆受火燒損倒塌,西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南面木柱受火燒損碳化,北面紅磚牆外側受火煙燻黑、內側碳粒子受火燒失,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西側部分:1樓置物間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客廳、東面臥室之北面、南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西面樓梯口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餐廳牆面受火燒白、鋁窗框受火燒熔;浴室、走廊、西邊臥室、廚房牆面皆受火煙燻黑;2樓東邊、西邊臥室、神明廳木造隔間牆面受火燒失,天花板牆面、南面、北面泥灰牆面受火燒白剝落,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浴室磁磚牆面受火燒損剝落、樓梯口牆面受火煙燻黑,下方覆蓋受火燒損殘留物,陽台東面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 6 花蓮縣○里鎮○○路00號 平時作為住宅使用,外牆僅南面牆中間位置有泥灰牆面受火燒損剝落、鋁窗框受火燒熔;樓梯口上方牆面受火煙燻黑,2樓和室、置物間主體南、北、東面牆受火燒白、木櫃受火燒損,廁所僅牆面上方受火煙燻黑,東側臥室天花板角材、北、南、西面牆木造裝潢受火燒損碳化,西南角鋁窗框受火燒熔、鐵櫃烤漆、木櫃受火燒失;樓梯口、3樓隔間牆面均受火煙燻黑。 7 花蓮縣○里鎮○○路00巷0號 作為住宅使用,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北面大門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屋內1樓臥室北面牆、南面牆、東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C型鋼受火燒損變色,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浴廁牆面受火煙燻黑,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2樓臥室木地板燒失,南面牆、北面牆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鋁窗框受火燒熔,東面牆泥灰牆面受火燒白。 8 花蓮縣○里鎮○○路00巷0號 作為住宅使用,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北面大門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屋內客廳南面、北面、東面牆木造裝潢受火燒損碳化,南面、北面牆鐵皮烤漆受火燒損變色,廚房僅牆面受火煙燻黑,臥室南面牆、北面牆木造裝潢、東面牆木柱受火燒損碳化、鋁窗框受火燒損變色,下方覆蓋受火燒損碳化物。 9 花蓮縣○里鎮○○路00巷0號 作為住宅使用,北側、西面大門口處鐵皮屋頂受火燒損變色,住宅內部隔間上方木造裝潢受火燒損碳化,其餘部分未受損。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