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S000-A114012被 告 陶維均上列被告陶維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3號),經原告BS000-A11401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