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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 告 BS000-A113127(姓名住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BS000-A113127A(姓名住址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A04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S000-A113127、BS000-A113127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