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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蕙綺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劉蕙綺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林明清及被害人林峯吉家屬,已於同年12月3日之調解程序與被告調解成立,且雙方所約定之履行日期為115年1月3日前,告訴人復表示可能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院審酌被告雖已坦承犯行,然本件所涉者為告訴乃論,且上述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生情事,攸關本件訴追條件及刑法第57條之量刑因素,故認有再開辯論並調查之必要,爰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