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張家馨被 告 石益睿
甲即石益睿之僱用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0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文翰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