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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他調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他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金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龍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嗣於115年2月4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事由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