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 告 KAVISHA MUNIANDY(中文名:加薇,馬來西亞籍)被 告 曾苡青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原簡上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苡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KAVISHA MUNIANDY(中文名:加薇,馬來西亞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