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政嚴選任辯護人 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陸榆珺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