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9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妤瑄選任辯護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9號、第860號、第4038號、第4063號、第4162號、第4228號、第4408號、第4683號、第4884號、第5069號、第5173號、第5174號、第5295號、第5463號、第5464號、第5577號、第5676號、第5797號、第5859號、第5881號、第6000號、第6101號、第6153號、第6172號、第7052號、第7634號、第7790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84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4號、第966號、第1454號、第1608號、第3651號、第61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58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11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824),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3、2
5、38、43、54、60、63、66、72、73、78、107、122、123、14
7、152、160、173、207、211等對少年犯罪部分外,其餘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上開承認犯罪部分,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邱妤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
被訴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免訴。
事 實
甲、有罪部分
壹、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邱妤瑄明知其無演唱會門票可出售或無資力可購買遊戲點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購票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指定金融帳戶,再由邱妤瑄前往各地ATM,或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上開詐欺所得金額供己花用,或令如附表所示之人交付遊戲點數後提供其使用之不法利益,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第二分局、烏日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港分局分別報告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貳、事實之認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妤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部分,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妤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25頁至第433頁、第461頁至第504頁、第565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卷證頁數),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卷證頁數)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邱妤瑄如附表編號1、51、87、88、93、19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編號2、7至11、14、23至25、27、29至30、32至33、35至36、39、42至50、4、55、58至62、66至67、69、72、82、84、91、94至95、97至98、100、104、106、108、116至117、119、124、127至128、130、132、136、139至142、145至146、166至167、171至174、176、178、182、186至1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至6、12至13、15至22、26、28、31、34、37至38、40至41、52至54、56至57、63至65、68、70至71、73至81、83、85至86、89至90、92、96、99、101至103、105、107、109至115、118、120至12
3、125至126、129、131、133至135、137至138、143至144、147至165、168至170、175、177、179至181、183至18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被害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2.另臺灣花蓮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44號、第966號、第1454號、第1608號、第3651號、第6182號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58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11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824等案件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追加起訴部分,二者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二)科刑
1.被告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輕其刑之適用:按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二)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4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涉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該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義之「詐欺犯罪」,自有上開條例之適用。然依上開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得減輕其刑,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各罪均有犯罪所得,而依卷內資料被告尚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與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輕其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條例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2.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乘演唱會門票一票難求之情狀,利用人性之弱點,以網際網路為工具,而為本案犯行,除利用自己親屬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取贓款之工具,更利用無辜遭其詐騙之被害人提供渠等金融帳戶作為詐騙工具,導致被害人除遭被告詐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外,其金融帳戶因遭被告利用以無卡提款之方式而成為警示戶,使被害人遭受司法警察機關約詢及造成日常生活之不便及困擾,除對被害人造成金錢損害外,更使司法警察機關疲於奔命,耗費司法資源,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信賴,紊亂網路交易秩序,其顯然漠視法紀及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類似之詐欺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67頁至110頁),然其卻不知警惕悔改,未能記取教訓,又再重蹈覆轍,應嚴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因入監服刑,未能與被害人談調解、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從事家管、經濟來源靠政府補助、無須扶養其餘家屬或親人(本院卷第555頁至第556頁)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參酌被害人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3.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1)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可資參照。
(2)查被告於本案中雖就非故意對少年犯罪部分坦承犯行,然對故意對少年犯罪部分否認犯行,該部分由本院擇期另行審理,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併罰案件,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卷第1頁至第1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而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如附表一所示之意旨略以:被告另涉犯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如前述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所犯法條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又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為謝○婕、洪○齊、林○彤、孫○璟、廖○賢等人),分別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70號、112年度原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59號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等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判決書附卷可參,故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公訴意旨均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自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榮寬追加起訴,檢察官廖榮寬、王凱玲、陳宗賢、黃慶瑋、王朝弘、陳芷儀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宗賢、彭師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韓茂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所犯法條 備註 1 被告邱妤瑄於112年4月13日23時40分許、14日7時55分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KY」,向告訴人江昀潔佯稱要購買遊戲點數云云,並傳送修改過之轉帳明細截圖(其中9600元部分,實際係由告訴人謝韋婕轉匯入告訴人江昀潔帳戶內),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9600元、5000元之網路手遊「鳳梨歡樂城」遊戲點數。 1.證人即告訴人江昀潔於警詢之證述(霄警8214卷第3頁至第5頁、偵4835卷第21頁至第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霄警8214卷第7頁、第29頁至第31頁),告訴人江昀潔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霄警8214卷第11頁至第21頁)、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霄警8214卷第23頁),被告所傳送之存摺封面、匯款明細截圖(霄警8214卷第25頁至第27頁),告訴人江昀潔提出之匯款明細(霄警8214卷第27頁)。 3.告訴人江昀潔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霄警8214卷第65頁至第66頁),邱宜娟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霄警8214卷第68頁至第77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霄警偵字第1120028214號警卷(下稱霄警8214卷)。 112年度偵字第4835號卷。 113年度偵字第859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之鳳梨歡樂城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告邱妤瑄於112年4月30日,於手機遊戲「星雲歡樂城」以暱稱「EN」加告訴人闕紹航之LINE ID為好友,再以LINE傳送訊息,對告訴人闕紹航佯稱:可以回購遊戲積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00時48分、15時31分、15時34分許,依被告指示分別匯款2萬2000元、2萬2000元、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闕紹航於警詢之證述(基警7219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2.被告提領錄影翻拍照片(基警7219卷第19頁至第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警7219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警7219卷第33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9頁至51頁)、告訴人闕紹航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及匯款明細(基警7219卷第41頁至第4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7219號警卷(下稱基警7219卷)。 112年度偵字第5514號卷 113年度偵字第860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暱稱「YUYU」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IU李知恩演唱會之門票,致告訴人林志偉於112年3月8日閱覽後陷於錯誤,私訊被告欲購買,再依其指示於同日10時9分許,匯款61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末5碼66096,為被告之女邱○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偉於警詢之證述(鳳警6658卷第51頁至第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警6658卷第217頁、第221頁、第223頁、第225頁至第227頁),告訴人林志偉提出之帳戶詳情影本、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6658卷第229頁至第249頁)。 3.被告女兒邱○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鳳警6658卷第27頁至第3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6658號警卷(下稱鳳警6658卷)。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以暱稱「林恩恩」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IU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楊雯宇於112年3月8日10時7分許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5時6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末5碼66096,為被告之女邱○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楊雯宇於警詢之證述(鳳警6658卷第55頁至第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警6658卷第259頁、第261頁、第379頁),告訴人楊雯宇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6658卷第263頁至第277頁)。 3.被告女兒邱○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鳳警6658卷第27頁至第3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6658號警卷(下稱鳳警6658卷)。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被告邱妤瑄於小紅書APP以暱稱「伯賢的草莓(小紅薯65F57498)」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IU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吳宜庭於112年3月8日23時18分許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9日0時52分許匯款58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末5碼66096,為被告之女邱○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宜庭於警詢之證述(鳳警6658卷第61頁至第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6658卷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3頁、第295頁),告訴人吳宜庭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6658卷第297頁至第301頁)。 3.被告女兒邱○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鳳警6658卷第27頁至第3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6658號警卷(下稱鳳警6658卷)。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告邱妤瑄於LINE「EXO伯賢演唱會燦烈見面會分享交流互助」群組以暱稱「Xuan xin」之帳號張貼訊息,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楊宛珊於112年3月10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11日12時57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末5碼66096,為被告之女邱○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楊宛珊於警詢之證述(鳳警6658卷第85頁至第86頁)。 2.告訴人楊宛珊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6658卷第445頁至第4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警6658卷第447頁、第449頁、第451頁、第455頁至第457頁)。 3.被告女兒邱○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鳳警6658卷第27頁至第3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6658號警卷(下稱鳳警6658卷)。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被告邱妤瑄於Dcard以暱稱「家有燦白」之帳號以私訊對告訴人呂侑蓁佯稱要販售伯賢亞洲巡迴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呂侑蓁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12日19時58分許,匯款63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末5碼66096,為被告之女邱○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呂侑蓁於警詢之證述(鳳警6658卷第91頁至第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警6658卷第475頁、第477頁、第479頁、第481頁),告訴人呂侑蓁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6658卷第487頁至第495頁)。 3.被告女兒邱○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鳳警6658卷第27頁至第3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6658號警卷(下稱鳳警6658卷)。 11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被告邱妤瑄於113年5月29日22時20分許,以暱稱「kikili」之帳號,以私訊向告訴人李芸丞佯稱要販售Aimer演唱會門票2張,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22時37分許匯款7000元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此為被害人賴子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李芸丞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7頁至第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2432卷第29頁),告訴人李芸丞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31頁) 3.被害人賴子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7頁至第34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被告邱妤瑄於113年5月29日,以暱稱「夢」之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賴子婷佯稱要販售HIGHLIGHT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22時46分許,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予被告無卡提款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子婷於警詢之證述(信警9192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2.告訴賴子婷提出之手寫帳影本、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219頁、第220頁至第2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信警9192卷第247頁至第248頁、第249頁至第250頁)。 3.告訴人賴子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7頁至第34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第54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以暱稱「林晨」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林祐煒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30日0時8分許匯款7000元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賴子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祐煒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60-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2432卷第62頁、第64頁),告訴人林祐煒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66頁至第69頁)。 3.被害人賴子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7頁至第34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社團以暱稱「林晨」帳號,私訊向告訴人黃舒涵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0時16分許匯款1萬3000元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于庭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黃舒涵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84頁至第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2432卷第91頁、第93頁),告訴人黃舒涵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96頁至第99頁)。 3.被害人林于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9頁至第59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警卷(下稱中警1228卷 )。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第4408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社團「SUPER SHOW 9原價讓/求/換票區」以暱稱「林晨」之帳號發文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陳怡帆於113年6月5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20時28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吳佩晏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帆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2432卷第111頁、第113頁),告訴人陳怡帆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14頁至第116頁)。 3.被害人吳佩晏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花警2432卷第13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SUPER JUNIOR直到永遠」社團以暱稱「陳辰馨」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朱虹穎於113年6月6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8時05分許匯款1萬336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吳佩晏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朱虹穎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2432卷第120頁、第121頁),被害人朱虹穎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22頁至第124頁)。 3.被害人吳佩晏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花警2432卷P4第13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momo0_183」之帳號,私訊告訴人賴昱婷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5日23時12分許匯款1萬336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吳佩晏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賴昱婷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2432卷第128頁、第130頁)、告訴人賴昱婷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3.被害人吳佩晏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花警2432卷第13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林林Lala」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讓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官姿听於113年6月8日19時30分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9時57分許匯款1萬34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官姿听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2432卷第153頁),告訴人官姿听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55頁至第16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林晨」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林禹晏於113年6月9日瀏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10日10時49分許,匯款5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陳秋合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禹晏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2.告訴人林禹晏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63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2432卷第164頁、第16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被告邱妤瑄在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林林Lala」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吳佳君於113年6月18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23時29分許匯款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易沛婷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吳佳君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2432卷第195頁、第201頁)、告訴人吳佳君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196頁至第20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林林Lala」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吳晨穗於113年6月14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18日18時44分許匯款54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易沛婷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吳晨穗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02頁至第2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2432卷第205頁、第206頁、第213頁),告訴人吳晨穗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207頁至第21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AramG」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湯詠之於113年6月19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9時41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易沛婷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湯詠之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14頁至第2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2432卷第217頁、第218頁、第222頁),告訴人湯詠之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219頁至第22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社群軟體以暱稱「AramG」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康珺珽於113年6月19日瀏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月20日00時24分許,提供自己兆豐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予被告無卡提款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康珺珽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24頁至第226頁)。 2.康珺珽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帳戶無卡提款記錄((花警2432卷第227頁至第23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2432卷第23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林晨」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林容華於113年6月23日12時許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3時6分、14時25分、14時53分許,提供自己台新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予被告無卡提款6000元、3000元、8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容華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35頁至第238頁)。 2.告訴人林容華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現金跨行提款資料、存簿查看帳務分析(花警2432卷第239頁至第261頁第262頁至第26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2432卷第269頁至第27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被告邱妤瑄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以暱稱「林晨」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陳名琦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3日14時04分、14時14分許,分別匯款3000元、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容華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名琦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2卷第271頁至第2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2432卷第273頁至第274頁、第275頁),告訴人陳名琦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2卷第277頁至第28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2號警卷(下稱花警2432卷)。 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被告邱妤瑄於line群組以暱稱「aXin」帳號,私訊向告訴人呂佳嫻佯稱要販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15日12時41分許匯款656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呂佳嫻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鳳警7439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41頁、第145頁、第147頁),告訴人呂佳嫻提出之轉帳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155頁至第167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條」帳號,向告訴人沈哲墉佯稱要販售ReoNa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14日18時19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沈哲墉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171頁至第1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鳳警7439卷第173頁至第174頁、第175頁至第177頁),告訴人沈哲墉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178頁至第187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林辰」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蘇丞譯聯絡佯稱要販售ReoNa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13日23時53分許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蘇丞譯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193頁至第19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201頁至第203頁、第205頁、第209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條」帳號,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楊詠晴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3日13時39分、40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8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IPASS MONEY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IPASS MONEY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嗣因被告匯回5000元,故損失5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詠晴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鳳警7439卷第221頁至第231頁)、告訴人楊詠晴匯款證明單、對話紀錄(鳳警7439卷第235頁至第245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被告配偶陳政偉IPASS MONE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1頁至第5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條」帳號,私訊被害人王諠傑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3日14時03分許匯款5200元至被告指定之LINE PAY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王諠傑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251頁至第2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255頁至第257頁、第259頁、第263頁),被害人王諠傑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265頁至第277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LINE PA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1頁至第5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被告邱妤瑄於LINE群組以暱稱「Gojo」帳號,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陳信諭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2日00時49分許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信諭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283頁至第2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3頁、第297頁),告訴人陳信諭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299頁至第305頁) 。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杰」帳號,私訊告訴人吳縕怡佯稱要販售ado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3日17時06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縕怡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311頁至第3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315頁至第317頁、第319頁、第323頁),告訴人吳縕怡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325頁至第327頁) 。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條」帳號,私訊告訴人張芳瑜佯稱要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15日19時42分許匯款45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芳瑜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333頁至第3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337頁至第343頁),告訴人張芳瑜提出之帳戶轉帳記錄翻拍照片(鳳警7439卷第345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被告邱妤瑄於Dcard社群軟體以暱稱「夏油條」帳號,貼文佯稱要販售Ado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李艾韋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3日21時38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李艾韋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349頁至第3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355頁至第361頁),告訴人李艾韋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363頁至第371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7頁至第7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En Hao Xin」帳號,私訊聯繫告訴人涂慶芮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2年7月6日16時16分許匯款6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涂慶芮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377頁至第3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鳳警7439卷第381頁至第387頁),告訴人涂慶芮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389頁至第399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En Hao Xin」之帳號,私訊告訴人王沛軒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王沛軒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8月10日14時41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許芳瑜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王沛軒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443頁至第4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449頁至第454頁),告訴人王沛軒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459頁至第46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留言,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告訴人許芳瑜瀏覽後與被告聯繫,被告對告訴人許芳瑜洽談購票細節,致告訴人許芳瑜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8月4日13時12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許芳瑜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563頁至第5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565頁至第57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被告邱妤瑄於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Gojo」帳號,私訊向告訴人王麒瑋佯稱可代搶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2月24日20時46分許匯款4900元至被告指定之IPASS MONEY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配偶陳政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王麒瑋於警詢之證述(鳳警7439卷第73頁至第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7439卷第75頁、第79頁、第81頁),告訴人王麒瑋提出之交易詳細資訊、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7439卷第83頁至第89頁)。 3.被告配偶陳政偉IPASS MONEY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鳳警7439卷第51頁至第5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07439號警卷(下稱鳳警7439卷)。 113年度偵字第416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被告邱妤瑄於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YXUAN」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莊絮絜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14時37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于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莊絮絜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9頁至第30頁)。 2.告訴人莊絮絜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31頁至第35頁) 3.被害人林于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9頁至第59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被告邱妤瑄於LINE通訊軟體之社團,以暱稱「YXUAN」帳號張貼文章,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蘇楷茵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3日11時24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黃舒涵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蘇楷茵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7頁至第38頁)。 2.告訴人蘇楷茵提出之付款交易通知、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39頁至第40頁)。 3.被害人黃舒涵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95頁至第59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讓票、售票、換票」,以暱稱「林晨」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楊湘妍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3日21時11分許,匯款48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楊湘妍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1頁至第43頁)。 2.告訴人楊湘妍提出之付款交易通知、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45頁至第4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454號警卷第27頁、第2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30019486號卷(下稱114偵字1454警卷) 113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AG」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蘇明慧佯稱要販售見面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3日23時29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蘇明慧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51頁至第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454號警卷第27頁、第29頁),告訴人蘇明慧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114偵1454號警卷第3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30019486號卷(下稱114偵字1454警卷) 113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SJ台南搶票/原價讓票」之社群,以暱稱「Yxuanvu」帳號張貼訊息,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張晏甄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22時11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于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晏甄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53頁至第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警二4653卷第873頁至第874頁、第878頁、第880頁、第882頁),告訴人張晏甄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二4653卷第889頁至第887頁)。 3.被害人林于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9頁至第59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二4653卷)。 113年度偵字第4228號。 卷起訴書附表編號4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BABY MONSTER 粉絲聚集地」之社群,以暱稱「Cake」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吳璧竹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7日22時22分許,匯款603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瓏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璧竹於警詢之證述(中警1228卷第201頁至第20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1228卷第211頁、第213頁、第217頁、第227頁至第229頁),告訴人吳璧竹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219頁至第225頁)。 3.被害人林瓏穎之國泰世華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3頁至第57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4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五條悟」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賴昱誠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21時52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張書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賴昱誠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71頁至第74頁),證人即害人張書倫之警詢證述(花警2439卷第161頁至第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746卷第237頁至第239頁、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1頁),告訴人賴昱誠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746卷第251頁至第259頁)。 3.被害人張書倫永豐銀行之金融帳戶交易紀錄表(高警1900卷第265頁至第28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高警1900卷)。 113年度他字第746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溫霖瑜」帳號,私訊向告訴人吳聲佑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10時07分許匯款6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呂哲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聲佑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83頁至第86頁)。 2.告訴人吳聲佑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87頁至第89頁)。 3.被害人呂哲維之郵局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63頁至第57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4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陳辰馨」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湯依儒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5日21時12分許匯款1萬3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湯依儒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91頁至第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746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69頁、第73頁),告訴人湯依儒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746卷第75頁至第8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113年度他字第746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bbh5_566」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潘佳琳佯稱要販售見面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31日22時43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謝抒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潘佳琳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警1228卷第279頁至第281頁、第283頁、第285頁、第287頁),告訴人潘佳琳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289頁至第292頁)。 3.被害人謝抒樺之連線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5頁至第58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4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YU」帳號,私訊向告訴人黃柏竣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使用自己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5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竣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2.告訴人黃柏竣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93頁至第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信警919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3.告訴人黃柏竣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4年度偵字第4228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chen3610_9」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李書妍私訊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23時27分許,匯款76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雪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李書妍於警詢之證述(信警9192卷第73頁至第75頁)。 2.告訴人李書妍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77頁至第8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85頁至第89頁), 3.被害人林雪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5頁至第54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溫霖瑜」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李羿翔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1日18時57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雪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李羿翔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2284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1頁、第203頁),告訴人李羿翔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2284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3.被害人林雪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5頁至第54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12284號警卷(下稱鳳警2284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溫霖瑜」帳號,私訊向被害人呂哲維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1日14時51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雪禎所有)。 1.證人即被害人呂哲維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2.被害人呂哲維提出之帳戶交易資料、網路對話紀錄(高警1900卷第213頁、第214頁至第226頁),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警1900卷第228頁)。 3.被害人林雪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5-54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高市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0號警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Xuan xin」帳號,私訊向告訴人鍾采郡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16日12時03分許,匯款71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曾鈺雯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鍾采郡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19頁至第2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警3422卷第4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竹警3422卷第51頁、第53頁),告訴人鍾采郡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竹警3422卷第55頁至第56頁)。 3.被害人曾鈺雯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竹警3422卷第393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3422號警卷(下稱竹警342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Xuan xin」帳號,私訊向告訴人張耘慈佯稱要購買遊戲點數,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8日,轉出價值5000之T9娛樂城遊戲點數予被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耘慈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33頁至第235頁)。 2.張耘慈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北偵5369卷第227-321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369號卷(下稱北偵5369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T9娛樂城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BABY MONSTER 粉絲聚集地」之群組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金楚喬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7日21時54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瓏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金楚喬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59頁至第2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警8950卷第223頁、第225頁、第237頁),告訴人金楚喬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227頁至第235頁)。 3.被害人林瓏穎之國泰世華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3頁至第57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以暱稱「YuXu」之帳號張貼訊息,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廖芷妤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10時59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瀚坪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廖芷妤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鳳警2284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7頁、第181頁),告訴人廖芷妤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鳳警2284卷第185頁至第187頁)。 3.被害人林瀚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49頁至第56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30012284號警卷(下稱鳳警2284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之匿名群組以暱稱「悄悄」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被害人許幸瑜閱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之IG帳號「chen3610_9」聯繫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1日22時36分許,匯款1萬14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瀚坪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許幸瑜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8950卷第323頁至第325頁、第327頁至第330頁、第332頁)。 3.被害人林瀚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49頁至第56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以暱稱「YuXu」之帳號,私訊向告訴人趙晴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趙晴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7日16時23分許,匯款98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郭仙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趙晴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89頁至第2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746卷第8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746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97頁),告訴人趙晴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746卷第99頁至第105頁)。 3.被害人郭仙玫之連線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1頁至第52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他字第746號卷(下稱他746卷)。 卷起訴書附表編號6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軟體以暱稱「五條悟」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伍心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22時34分許,匯款3200元至被告指定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張書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伍心平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95頁至第298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書倫之警詢證述(花警2439卷第161頁至第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1228卷第187頁至第189頁、第191頁),告訴人伍心平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195頁至第199頁)。 3.被害人張書倫永豐銀行之金融帳戶交易紀錄表(高警1900卷第265頁至第28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大科字0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高警19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6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唱會門票買賣」社群以暱稱「溫霖瑜」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葉宇婕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9日12時24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黃柏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葉宇婕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03頁至第304頁)。 2.告訴人葉宇婕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107頁至第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3頁、第115頁)。 3.被害人黃柏竣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溫霖瑜」帳號,私訊向告訴人黎姿廷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12時10分許匯款1萬4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瀚坪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黎姿廷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09頁至第3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8950卷第275頁、第277頁、第279頁),告訴人黎姿廷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281頁至第283頁)。 3.被害人林瀚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49頁至第56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林雯」帳號,私訊向告訴人姚采鈺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7日21時28分許匯款54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郭仙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姚采鈺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57頁至第35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746卷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87頁),告訴人姚采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746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3.被害人郭仙玫之連線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1頁至第52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他字第746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bbh5_566」帳號,私訊向告訴人黃京葦佯稱要販售韓團明星見面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31日20時43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謝抒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黃京葦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2.告訴人黃京葦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高警1900卷第131頁至第133頁),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警1900卷第135頁)。 3.被害人謝抒樺之連線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5頁至第58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大科字0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高警19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bbh5_566」帳號,私訊向告訴人沈心瑜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31日23時42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謝抒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沈心瑜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77頁至第378頁)。 2.告訴人沈心瑜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379頁至第382頁)。 3.被害人謝抒樺之連線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5頁至第58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暱稱「bbh5_566」帳號,以私訊向告訴人連慧君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02日20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黃舒涵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連慧君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85頁至第387頁)。 2.告訴人連慧君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151頁至第15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1頁、第163頁)。 3.被害人黃舒涵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95頁至第59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BABY MONSTER粉絲聚集地」之社群以暱稱「Cake」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林瓏穎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7日22時13分許,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收受款項1萬2000元,於同日22時14分、17分許,再提供自己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對方無卡提款2000元、2萬元(損失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瓏穎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91頁至第3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警8950卷第258頁至第259頁、第260頁),告訴人林瓏穎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263頁至第266頁)。 3.告訴人林瓏穎之國泰世華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3頁至第57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換/售票群」之群組以暱稱「悄悄」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蘇妤萱閱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之IG帳號「chen3610_99」聯繫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2日00時21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瀚坪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蘇妤萱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397頁至第3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8950卷第288頁至第289頁、第290頁、第292頁),告訴人蘇妤萱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294頁至第297頁)。 3.被害人林瀚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49頁至第56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換/售票群」之群組以暱稱「悄悄」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林怡雯閱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之IG帳號「chen3610_9」聯繫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1日22時55分許,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瀚坪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怡雯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03頁至第4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8950卷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13頁、第316頁),告訴人林怡雯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309頁至第312頁)。 3.被害人林瀚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49頁至第56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私訊向告訴人吳奕蓉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6日10時41分許,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李文薰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奕蓉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11頁至第4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3頁)。 3.被害人李文薰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軟體以「babywinter718」帳號,私訊向告訴人張心怡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6日10時47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李文薰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心怡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15頁至第417頁)。 2.告訴人張心怡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418頁至第419頁)。 3.被害人李文薰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7/4演唱會/搶票討論」之社群以暱稱「Yu」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林靖淳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8日23時31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高湘怡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靖淳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21頁至第423頁)。 2.告訴人林靖淳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424頁至第426頁)。 3.被害人高湘怡之郵局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9頁至第58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Xuan xin」帳號,向告訴人邱彥翔私訊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6日19時31分許,匯款5800元至被告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余晨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邱彥翔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61頁至第4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警3422卷7第33頁、第35頁),告訴人邱彥翔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竹警3422卷第37頁至第43頁)。 3.被害人余晨嘉之華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竹警3422卷第383頁至第39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3422號警卷(下稱竹警342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之社群以暱稱「Yu Yu」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陳玟希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2月28日15時50分許,匯款48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希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71頁至第472頁)。 2.告訴人陳玟希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2439卷第473頁至第476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以暱稱「林恩恩」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票卷,致告訴人陳翊琳於112年3月18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7時16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陳翊琳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77頁至第47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軟體以暱稱「asa_winter521」之帳號,向被害人馮詩庭私訊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6日11時36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被害人馮詩庭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479頁至第48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7/4演唱會/搶票討論」之社群以暱稱「夢」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連怡婷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8日23時05分許,匯款688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高湘怡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連怡婷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77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26頁),告訴人連怡婷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877卷第27頁至第31頁)。 3.被害人高湘怡之郵局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9頁至第58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他字第877號卷(下稱他87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8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之社群以暱稱「Yu 」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高湘怡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8日14時57分許,提供自己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匯款3000元,再於同日15時07分,以上開郵局帳戶,供被告無卡提款17000元(損失1萬4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高湘怡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877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1頁),告訴人高湘怡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記錄(他877卷第47頁)。 3.告訴人高湘怡之郵局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79頁至第58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他字第877號卷(下稱他87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演唱會交流」之社群以暱稱「Yu 」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胡錦良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5日15時32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李文薰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胡錦良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877卷第51頁、第54頁、第60頁),告訴人胡錦良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877卷第55頁至第59頁)。 3.被害人李文薰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他字第877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aespa台北搶票互助群」之社群以暱稱「Yu 」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被告訴李文薰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25日15時32分許,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匯款1萬元、1萬3000元、4000元、6000元、1萬2000元,再於同日15時46分許,以上開郵局帳戶,供被告無卡提款1萬元、2萬元、1萬元、1萬2000元(損失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文薰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877卷第66頁至第67頁、第69頁),告訴人李文薰提出之遭詐欺案提款明細一覽表(他877卷第71頁至第72頁),告訴人李文薰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877卷第109頁至第114頁)。 3.告訴人李文薰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他字第877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aespa台北搶票互助群」群組以暱稱「an」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陳虹如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9日13時15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黃柏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虹如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77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85頁),告訴人陳虹如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877卷第81至第83頁)。 3.被害人黃柏竣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信警9192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113年度他字第877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Engery粉絲」之群組,以暱稱「萱」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詹梅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13時24分許,匯款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于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詹梅伶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39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8950卷第386頁至第387頁、第388頁、第390頁),告訴人詹梅伶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392頁至第400頁)。 3.被害人林于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9頁至第59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39號警卷(下稱花警2439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林瀚坪閱覽後陷於錯誤,與被告之IG帳號「chen3610_9」聯繫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1日20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林雪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瀚坪於警詢之證述(信警9192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2.告訴人林瀚坪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171頁至第1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3頁、第185頁)。 3.被害人林雪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25頁至第54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決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邊佑錫台灣周邊交易/買賣社團」以暱稱「林晨」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林于庭於民國113年6月1日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2日00時16分許起,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匯款1萬3000元、9000元、1萬2600元、6000元、1萬3760元、6000元、1萬元,再於同日8時43分許起,以自己之line bank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2萬元、1萬元、1萬元、6000元、1萬元、1萬元、1萬元(損失564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于庭於警詢之證述(中警1228卷第461頁至第4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1228卷第459頁至第465頁、第471頁),告訴人林于庭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475頁至第493頁)。 3.告訴人林于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警1228卷第589頁至第593頁)、告訴人林于庭之LINE BANK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5295卷第5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113年度偵字第5295號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換/售票」群組以暱稱「Yu xu tt」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陳佩琪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5日1時25分許,以自己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佩琪於警詢之證述(中警1228卷第51頁至第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1228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61頁),告訴人陳佩琪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6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群以暱稱「陳辰馨」帳號,向告訴人陳怡幀私訊佯稱要販售及購買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5日,以自己之line bank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4000元,並於同日將演唱會門號取票序號(價值4300元)以line傳送予被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幀於警詢之證述(中警1228卷第70頁至第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1228卷第72頁至第73頁、第75頁),告訴人陳怡幀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1228卷第77頁至第8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1228號卷(下稱中警122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價值新臺幣肆仟叁佰元之演唱會門票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Golden Wave in Taiwanw討論/讓票/收票區」群組之社團群組以暱稱「yuchi」之帳號張貼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林芷伃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20日15時08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蔣羽芊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芷伃於警詢之證述(花警4067卷第33頁至第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4067卷第3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4067卷第37頁),告訴人林芷伃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4067卷第39頁至第43頁)。 3.被害人蔣羽芊之連線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花警4067卷第23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4067號警卷(下稱花警40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9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以暱稱「林恩恩」帳號向被害人高得爾私訊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17日0時10分許匯款3萬24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被害人高得爾於警詢之證述(花警4067卷第95頁至第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警4067卷第9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警4067卷第101頁),被害人高得爾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4067卷第103頁至第16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4067號警卷(下稱花警40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被告邱妤瑄於通訊軟體LINE「演唱會群組」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鍾宛樺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21日15時24分許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劉奕伶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鍾宛樺於於警詢之證述(花警4067卷第189頁至第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4067卷第191頁、第193頁、第195頁),告訴人鍾宛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4067卷第199頁至第20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4067號警卷(下稱花警40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Yxuan,於LINE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佯稱要販售(讓票)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黃依伶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14時05分許,匯款1萬2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林于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黃依伶於警詢之證述(高警1900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警1900卷第17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警8950卷第370頁至第371頁、第372頁、第374頁),告訴人黃依伶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375頁至第38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高警1900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卷(下稱屏警895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被告邱妤瑄以Instagram 暱稱lincchen_20,對告訴人王佳恩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王佳恩陷於錯誤,遂依被告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將序號提供予被告,而受有18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王佳恩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70頁至第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龍警2181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76頁),告訴人王佳恩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便利超商點數密碼照片(龍警2181卷第78頁、第80頁至第87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GASH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被告邱妤瑄以Instagram 暱稱alice_06176,Line暱稱莊(後改為快樂星球),以軟體Threa ds私訊告訴人吳禹璇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之訊息,致告訴人吳禹璇陷於錯誤,遂依被告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將序號提供予被告,因而受有1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吳禹璇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89頁至第98頁) 2.告訴人吳禹璇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便利超商點數密碼照片(龍警2181卷第99頁至第11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龍警2181卷第103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GASH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chen,於LINE「(G)I-DLE粉絲群」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王思涵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9日16時14分許匯款1萬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唐榕安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王思涵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龍警2181卷第117頁、第129頁、第135頁至第137頁),告訴人王思涵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龍警218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被告邱妤瑄以Instagram 暱稱sasuke_kkk0cho,Line暱稱辰辰,於threads 軟體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蔣依岑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日13時55分許,匯款8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佳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蔣依岑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龍警2181卷第141頁、第143頁、第151頁、第153頁),告訴人蔣依岑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龍警2181卷第157頁至第17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暱稱kitty,對被害人莊庭翰私訊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被害人莊庭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5日17時18分許、同日17時30分許分別匯款3400元、3400元,共匯款68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吳禹璇所有)。 1.證人即被害人莊庭翰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213頁至第2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龍警2181卷第217頁、第219頁、第221頁至第223頁),被害人莊庭翰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龍警2181卷第225頁至第230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Zhuang,Instagram暱稱kitty在LINE「音樂祭&專場之隔牆有耳」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陳柏翰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5日19時19分許匯款34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吳禹璇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柏翰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龍警2181卷第237頁、第239頁、第241頁、第243頁至第246頁),告訴人陳柏翰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龍警2181卷第247頁至第24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暱稱sasuke_kkk0,以私訊對告訴人唐榕安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唐榕安陷於錯誤,遂依被告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將序號提供予被告,因而受有7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唐榕安於警詢之證述(龍警2181卷第41頁至第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龍警2181第37頁、第63頁至第65頁),告訴人唐榕安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龍警2181卷第49頁至第57頁),告訴人唐榕安提出之便利超商點數購買憑證(龍警2181卷第59頁至第61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81號警卷(下稱龍警218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仟元之GASH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邱馨,私訊聯繫告訴人王逸樺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王逸樺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17日12時12分許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替被告收受款項7000元,並供被告無卡提款1萬元,因而受有3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王逸樺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111頁、第113頁、第127頁、第143頁),告訴人王逸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117頁至第12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邱馨,以私訊對告訴人林心慧佯稱要讓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林心慧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8日15時14分許,匯款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逸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心慧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132頁至第1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6頁、第138頁、第143頁),告訴人林心慧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邱馨,在「台灣演唱會門票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被害人盧長睿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7日13時37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逸樺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盧長睿於警詢及本院中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171頁至第172頁),(本院卷C第2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168頁至第169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被害人盧長睿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被告邱妤瑄以通訊軟體Line(ID:momochen9427),私訊告訴人吳子蒨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吳子蒨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3日15時36分許開放自己之帳戶供被告以QRcode提領6000元,之後替其收受款項2萬3000元,並供被告無卡提款,因而受有6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吳子蒨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188頁至第18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桃警4410卷第184頁、第186頁至第187頁),告訴人吳子蒨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190頁至第200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辰辰,以私訊對告訴人趙苡珺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趙苡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3日20時33分許,匯款1萬3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吳子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趙苡珺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04頁至第2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202頁至第203頁、第206頁、第208頁、第215頁),告訴人趙苡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辰辰,在LINE「TXT演唱會6800.5800交流讓票換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江晏姿閱覽後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3日20時34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吳子蒨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江晏姿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18頁至第2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警4410卷第220頁至第221頁、第222頁、第235頁),告訴人江晏姿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224頁至第23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邱馨,以臉書私訊告訴人童翎茜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童翎茜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8日14時10分許、31分許、58分許,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收受款項5200元、6000元、9000元。並於同日14時43分許、15時13分許,供對方無卡提款1萬5000元、9000元,因此受有38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童翎茜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42頁至第2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桃警4410卷P12第240頁至第241頁、第245頁),告訴人童翎茜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247頁至第25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黑yuna,在LINE「音樂祭」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陳則旻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8日14時31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童翎茜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則旻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60頁至第2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256頁至第257頁、第262頁、第264頁、第267頁、第26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黑yuna,在LINE「草東沒有門票互助會」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張雅惠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8日14時58分許,匯款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童翎茜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雅惠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警4410卷第275頁至第277頁、第279頁、第283頁),告訴人張雅惠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285頁至第29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Yuna chen ,在LINE「怕胖團與他的快樂胖友」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許婉婷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8日17時16分許,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6000元,收受款項5500元及500元後,供被告無卡提領。因而受有6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許婉婷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桃警4410卷第295頁、第296頁至第297頁),告訴人許婉婷提出之郵政存簿影本、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299頁至第30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暱稱陳憶,Instagram 暱稱cheny.i21,Line暱稱ycchen_120.0,以私訊對告訴人張先程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5日18時39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婉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先程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310頁至第3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306頁至第307頁、第308頁、第312頁、第313頁),告訴人張先程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314頁至第32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被告邱妤瑄以Line(ID:luv0000000 ),在LINE「TXT演唱會6800.5800交流讓票換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陳亭臻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6日14時29分許匯款1萬3600 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O云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亭臻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383頁至第3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377頁至第379頁、第381頁、第385頁、第387頁),告訴人陳亭臻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389頁至第39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Xin Chen,LINE暱稱Yi(後加一隻魚圖案),以私訊對告訴人林岑恩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林岑恩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6日13時50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O芸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林岑恩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402頁至第4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407頁至第408頁、第409頁、第423頁),告訴人林岑恩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桃警4410卷第412頁至第42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Chen,在LINE「aespa演唱會互助交流」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楊淳旭閱覽後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26日12時5分許,開放其名下連線銀行帳戶供被告無卡提款6000元,並陸續替其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款供被告提款。因而受有6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楊淳旭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429頁至第4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警4410卷第427頁、第433頁),告訴人楊淳旭提出之轉帳記錄、提款記錄、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435頁至第44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Chen,以私訊對告訴人黎采欣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黎采欣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6日12時59分許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楊淳旭所申設)。並以自己所有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開放無卡提款予被告提款。 1.證人即告訴人黎采欣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468頁至第4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士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警4410卷第466頁至第467頁、第483頁、第485頁),告訴人黎采欣提出之轉帳記錄、提款記錄、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475頁至第48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Chen,在LINE「換售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張詠翔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6日16時7分許匯款61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楊淳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詠翔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494頁至第49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中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490頁至第491頁、第492頁、第493頁),告訴人張詠翔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498頁至第50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Yuna chen ,在LINE「aespa演唱會互助交流會」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張喬媗佯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7日19時34分許匯款7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楊淳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喬媗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509頁至第5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511頁至第513頁、第515頁、第517頁、第521頁),告訴人張喬媗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524頁至第53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2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暱稱deer.27482、qccr_17234_la、line( ID:yun_200777),在Threads上張貼韓國團體演唱會讓票訊息,致告訴人許雯婷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開放自己所有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無卡提款,並替被告收受款項後供被告無卡提領。因而受有1萬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許雯婷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534頁至第5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桃警4410卷第536頁至第537頁、第538頁),告訴人許雯婷提出之轉帳記錄、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542頁至第55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Instagram 暱稱deer.27482、line( ID:yun_200777),在threads 張貼出售「糜先生」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郭怡伶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1日14時20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郭怡伶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557頁至第5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559頁、第563頁、第565頁、第567頁至第569頁、第573頁),告訴人郭怡伶提出之轉帳記錄、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571頁至第57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被告邱妤瑄以line( ID:yun_200777)在LINE群組上張貼出售「糜先生」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田宇傑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1日21時34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田宇傑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577頁至第5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579頁、第581頁、第583頁、第585頁至第587頁、第595頁),告訴人田宇傑提出之轉帳記錄、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591頁至第59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被告邱妤瑄以line( ID:yun_200777),在小紅書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余雅雯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1日13時11分許,匯款55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余雅雯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599頁至第6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601頁至第603頁、第605頁、第607頁、第613頁),告訴人余雅雯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611頁至第61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被告邱妤瑄Treads暱稱雨(帳號deer.27482),並在threads 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王弘博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1日5時54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王弘博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616頁至第6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警4410卷第618頁至第619頁、第620頁、第622頁),告訴人王弘博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623頁至第62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被告邱妤瑄以Treads暱稱「雨」,私訊對告訴人胡嘉祺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1日20時6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胡嘉祺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629頁至第6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633頁、第635頁、第643頁至第645頁、第647頁),告訴人胡嘉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637頁至第64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被告邱妤瑄以line(ID:yun_200777)私訊對告訴人黃柔芸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0日21時39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許雯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黃柔芸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655頁至第6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周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651頁、第653頁、第657頁、第661頁),告訴人黃柔芸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659頁至第660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 暱稱miko_5653,在threads 張貼出售「落日飛車」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江姮蓁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8日15時41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逸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江姮蓁於警詢之證述(桃警4410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警4410卷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50頁、第151頁、第159頁),告訴人江姮蓁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桃警4410卷第154頁至第15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24410號警卷(下稱桃警441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邱馨,以私訊對告訴人楊語薇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8日13時40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逸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楊語薇於警詢證述(他1057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057卷D19第108頁、第114頁、第115頁、117頁、第118頁),告訴人楊語薇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他1057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057號卷(下稱他105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 ID:bbbh5_566,在threads 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吳沁臻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2日19時3分許轉帳1萬376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林于庭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沁臻於警詢之證述(信警9192卷第135頁至第1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信警919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3頁、第145頁),告訴人吳沁臻提出之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信警9192卷第151頁至第156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30029192號警卷(下稱信警919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3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蔡易(ID:caicai95),在LINE「TXT演唱會6800.5800交流讓票換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孫子涵閱覽後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15日17時17分許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被告無卡提款7000元,並替其收受款項後以該帳戶供被告無卡提款。因而受有7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孫子涵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61頁至第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3頁),告訴人孫子涵提供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77頁至第8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易,在LINE群組「FTISLAND養心殿」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馮鈺婷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7日18時2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冠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馮鈺婷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97頁至第9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93頁、第9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易,在LINE群組「keshi 2025 concert粉絲群」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鄭星佑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7日22時25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冠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鄭星佑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平溪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5頁、第119頁),告訴人鄭星佑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121頁至第14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Pyi Chen,以私訊對告訴人林宥榛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林宥榛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7日18時49分許轉帳3000元,至被告指定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冠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宥榛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1頁、第153頁),告訴人林宥榛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Pyi Chen,在臉書「台灣演唱會門票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專屬」社群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黃郁翔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4年8月17日23時30分許,匯款34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冠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黃郁翔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4653卷第163頁、第165頁、第166頁),告訴人黃郁翔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蔡易(ID:caicai95),在LINE「浪人祭」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謝明峻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5日0時24分許,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被告無卡提款7000元,並收受款項後供被告以該帳戶無卡提款。因而有7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謝明峻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告訴人謝明峻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185頁至第18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Pyi Chen,Line暱稱蔡易,以私訊對告訴人洪承妍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洪承妍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5日0時29分許轉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謝明峻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洪承妍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195頁至第1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190頁至第191頁、第192頁),告訴人洪丞妍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197頁至第20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暱稱Ting,以私訊對被害人蔡易汝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蔡易汝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開放自己所有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供被告無卡提款,並替其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款方式供被告提領。因而受有5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被害人蔡易汝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225頁至第226頁),(南警3935卷第21頁至第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4653卷第222頁、第223頁、第224頁),被害人蔡易汝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存提記錄截圖(中警4653卷第227頁至第23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543935號(下稱南警3935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被告邱妤瑄以Line(ID:caicai95 ),在LINE「TXT台灣MOA」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朱玟菱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4日11時59分許轉帳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易汝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朱玟菱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240頁至第2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238頁至第229頁、第242頁、第244頁),告訴人朱玟菱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4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蔡易,以私訊對被害人王郁淳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4日11時37分許、12時58分許轉帳5000元、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易汝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王郁淳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253頁至第2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251頁、第255頁、第297頁至第299頁),告訴人王郁淳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257頁至第29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蔡易,在LINE「SKZ高雄演唱會討論小組」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齊政怡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4日13時55分許轉帳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易汝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齊政怡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307頁至第3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302頁至第303頁、第304頁、第306頁),告訴人齊政怡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Pyi Chen,以私訊對告訴人賴姵瑜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賴姵瑜陷於錯誤,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供被告無卡提款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姵瑜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343頁至第3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347頁至第349頁、第351頁),告訴人賴姵瑜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郵局存摺封面截圖(中警4653卷第355頁至第36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被告邱妤瑄臉書ID:00000000000000,在臉書「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社群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張開圓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6日22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江承翰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開圓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387頁至第38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391頁、第393頁、第395頁至第397頁),告訴人張開圓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399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Pyi Chen,在臉書「台灣職棒棒球門票」社群中張貼讓票的訊息,致告訴人曾威智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6日10時51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曾威智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418頁至第4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416頁至第417頁、第420頁、第422頁),告訴人曾威智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423頁至第42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昕,在LINE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許雅嵐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9日17時52分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王薇茜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嵐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434頁至第4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437頁至第438頁、第439頁、第440頁),告訴人許雅嵐提出之轉帳記錄(中警4653卷第441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Pyi Chen,以私訊對告訴人黃彥彬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告訴人黃彥彬陷於錯誤,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7000元,並收受被告指定之款項後,供被告以無卡方式提領款項。因而受有7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彬於警詢、本院中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444頁至第446頁),(本院卷C第271頁)。 2.告訴人黃彥彬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448頁至第4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警4653卷第450頁、第45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被告邱妤瑄Line(ID:luv0000000),在LINE「TXT演唱會6800.5800交流讓票換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被害人郭晉豪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6日14時40分許轉帳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林岑恩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郭晉豪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523頁至第5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513頁、第517頁、第519頁、第521頁),被害人郭晉豪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531頁至第536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暱稱sasuke_kkk0cho ,利用IG張貼演唱會門票出售之訊息,致告訴人藍鈺婷閱覽後陷於錯誤,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3000元,並收受被告所轉帳之款項後,以無卡提款方式供被告提領。因而受有3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被害人藍鈺婷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572頁至第57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570頁至第571頁),藍鈺婷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575頁至第57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5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辰辰,以私訊對告訴人曾鈺庭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日15時46分許轉帳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藍鈺婷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曾鈺庭於警詢證述(中警4653卷第601頁至第6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597頁至第599頁、第607頁、第609頁),告訴人曾鈺庭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61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 暱稱licchen-20、Line(ID:momochen9427),以私訊對告訴人陳怡璇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3日10時43分許匯款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趙書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璇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710頁至第7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警4653卷第706頁、第707頁、第709頁),告訴人陳怡璇提出之轉帳記錄(中警4653卷第71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林晨,以私訊對告訴人周美嫻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6月1日12時12分許匯款85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謝抒樺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周美嫻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727頁至第7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719頁至第721頁、第723頁、第725頁),告訴人周美嫻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731頁至第735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被告邱妤瑄以Line私訊告訴人曾姿萍,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9日10時48分許匯款6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孟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曾姿萍於警詢之證述(中警4653卷第864頁至第8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警4653卷第860頁至第861頁、第862頁、第868頁),告訴人曾姿萍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4653卷第866頁至第86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4653號警卷(下稱中警4653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被告邱妤瑄在LINE粉絲群組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告訴人邱聖倫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8日16時42分許轉帳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柏竣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邱聖倫於警詢之證述(屏警8950卷第535頁至第536頁)。 2.告訴人邱聖倫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屏警8950卷第537頁至第53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38018950號警卷(下稱屏警895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 暱稱babywinter718,Line暱稱Yu,在IG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簡子渝閱覽後陷於錯誤,提供自己之連線銀行帳戶供對方無卡提款1萬1000元,因而受有1萬1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簡子渝於警詢之證述(新北警3614卷第3頁至第5頁)。 2.告訴人簡子渝提出之帳戶存提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新北警3614卷第7頁、第29頁至第31頁),被告提領款項攝影翻拍照片(新北警3614卷第11頁至第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新北警3614卷第27頁、第63頁至第65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883614號警卷(下稱北警3614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被告邱妤瑄以Line暱稱李芯琪,私訊對告訴人劉奕伶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20日13時22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蔣羽芊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劉奕伶於警詢之證述(花警4067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警4067卷第209頁、第211頁、第213頁),告訴人劉奕伶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花警4067卷第215頁至第20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4067號警卷(下稱花警40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被告邱妤瑄於Instagram 暱稱suhua52110,以私訊對告訴人林安婕佯稱:要出售演唱會的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18日16時51分許、17時42分許分別匯款4000元、3000元,一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謝勻婕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安婕於警詢之證述(竹警3422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警3422卷第119頁、第121頁),告訴人林安婕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竹警3422卷第125頁至第14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3422號警卷(下稱竹警342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8。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Huiui ,在LINE讓票社團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郭聖麗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21日15時32分許轉帳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劉奕伶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郭聖麗於警詢之證述(竹警3422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警3422卷第153頁),告訴人郭聖麗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竹警3422卷第155頁至第18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3422號警卷(下稱竹警342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蔡易,在LINE「TXT演唱會」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傅鈺婷閱覽後陷於錯誤,提供自己之郵局帳戶供對方無卡提款5000元,並依被告指示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方式供被告提領。因而受有5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傅鈺婷於警詢之證述(中警7521卷第204頁至第2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7521卷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3頁),告訴人傅鈺婷提出之匯款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7521卷第208頁至第212頁),告訴人傅鈺婷之帳戶交易明細(高警5600卷第3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7521號警卷(下稱中警7521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被告邱妤瑄在LINE「Imagine Dragone台灣粉絲討論區」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吳美慶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5日17時49分許轉帳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孫子涵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吳美慶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77頁至第18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被告邱妤瑄Line(ID:shen1521),在臉書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朱海伶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3日16時14分匯款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朱海伶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27頁至第22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被告邱妤瑄在Line暱稱「魚兒」,利用LINE「XG台灣粉絲討論」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黃子穎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9日9時25分許轉帳4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孟甫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黃子穎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61頁至第6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陳瑜」,利用LINE「XG台灣粉絲討論」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劉力綺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9日4時59分許轉帳6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孟甫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劉力綺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臉書暱稱Pyi Chen,於臉書社團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被害人李蘋恩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提供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對方無卡提款1000元,並依被告指示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領方式供被告提款。因而受有1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被害人李蘋恩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2.被害人李蘋恩之帳戶交易明細、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高警5600卷第39頁、第143頁至第14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ID:luoyixinnn),在LINE「HAMI娛樂聯盟一群演唱會棒球賽事迷興奮團」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何詩婷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0日20時58分許轉帳1萬44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李蘋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何詩婷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23頁至第128頁)。 2.告訴人何詩婷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高警5600卷第157頁至第16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ID:luoyixinnn),在LINE「讓票群」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張瑋瑄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1日8時15分許、15時7分許分別匯款4000元、4000元,共計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李蘋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張瑋瑄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29頁至第132頁)。 2.告訴人張瑋瑄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高警5600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ID:luoyixinnn),在Dcard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資訊,導致告訴人何承宇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1日14時8分許轉帳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李蘋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何承宇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2.告訴人何承宇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高警5600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7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被告邱妤瑄Threads暱稱月亮,在Threads 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黃文玲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1日12時35分許匯款3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李蘋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黃文玲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2.告訴人黃文玲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5600卷第175頁至第18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被告邱妤瑄Dcard暱稱mini,在Dcard「JPOP討論版」中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資訊,致告訴人朱冠嘉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轉帳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李蘋恩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朱冠嘉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81頁至第282頁)。 2.告訴人朱冠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5600卷第183至第18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470405600號警卷(下稱高警56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被告邱妤瑄Line(ID:zhuang52010),在LINE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導致告訴人陳于帆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提供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1萬元,並依被告指示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款方式供被告提款。因而受有1萬元之損害。 1.證人即被害人陳于帆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被告邱妤瑄Threads暱稱「雲」,在Threads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導致告訴人呂韋靚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4日16時56分匯款48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于帆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呂韋靚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莊」,在臉書「台灣演唱會門票」社群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林青萱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4日14時44分許轉帳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于帆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青萱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89頁至第29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莊」,在LINE「ONE OK ROCK演唱會讓票購票交流」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劉明澤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4日14時17分許轉帳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陳于帆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劉明澤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91頁至第29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5。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ID:luoyixinnn),在LINE「交流演會門票」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被害人許維晴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0日10時15分許轉帳9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彥彬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許維晴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303頁至第30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ID:luoyixinnn),在LINE「official髭男dism同好會」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被害人周鈺涓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0日10時35分許匯款84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彥彬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周鈺涓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305頁至第306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7。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被告邱妤瑄在LINE「starykids演唱會討論」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林妤蓁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0日0時59分許轉帳1萬16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彥彬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林妤蓁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307頁至第30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莊」,以私訊對告訴人黃佳瑩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3日16時54分許轉帳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黃佳瑩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89。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 暱稱「雲」,以私訊對告訴人黃秋容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4日2時32分許轉帳1萬16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黃秋容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327頁至第32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暱稱林晨(後改名陳瑜),在臉書「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社群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葉奕良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3日22時49分轉帳74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葉奕良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1。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被告邱妤瑄小紅書暱稱可可,Line暱稱莊,在小紅書APP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黃沛慈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開放自己所以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並依被告指示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款方式供其提款,因而受有1萬07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黃沛慈於警詢之證述(北警6552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北警6552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43頁至第45頁),告訴人黃沛慈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通訊對話記錄(北警6552卷第31頁至第4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16552號警卷(下稱北警6552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莊,在LINE「隔牆有耳」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謝雅雯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16日19時21分許匯款68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黃沛慈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謝雅雯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被告邱妤瑄Instagram 暱稱淳,以私訊對被害人高珮玲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113年7月28日14時10分許轉帳5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童翎茜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高珮玲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邱馨」,Line暱稱「林笙」,以私訊對告訴人楊雪慧佯稱要出售音樂劇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1日12時01分許轉帳323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楊雪慧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邱馨」,以私訊對告訴人蕭之盈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1日12時01分許轉帳37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蕭之盈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6。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4 被告邱妤瑄Line(ID:shen1521),以私訊對告訴人林俐佩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1日16時12分許轉帳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林俐佩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05頁至第20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7。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被告邱妤瑄於Line暱稱「林笙」,在LINE「浪人祭」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楊薪翰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1日9時38分許轉帳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楊薪翰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09頁至第21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邱馨,以私訊對告訴人黃昱誠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7月21日13時35分許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黃昱誠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99。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被告邱妤瑄Line(ID:shen1521 ),在LINE「Aespa My」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胡以琳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購買面額7500之GASH點數卡,另被告以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2000元至告訴人胡以琳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000),因此告訴人胡以琳受有55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胡以琳於警詢之證述(壢警6101卷第251頁至第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壢警6101卷第55頁、第79頁),告訴人胡以琳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超商繳費證明(壢警6101卷第57頁至第77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30066101號警卷(下稱壢警610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0。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之GASH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林玉欣,以私訊對告訴人簡緗楣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5日13時5分許匯款1萬0200 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為楊雁粢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簡緗楣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警4200卷第24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248頁),告訴人簡缃楣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250頁至第25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1。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林玉欣,在LINE「劉德華後援會搶票/換票/售票群」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被害人王譽璇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5日13時9分許轉帳1萬0100 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楊雁粢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王譽璇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231頁、第237頁),被害人王譽璇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236頁至第242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2。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林玉欣,在LINE「讓票群」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李蓁縈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4日21時30分許匯款1萬4400 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楊雁粢所有)。 1.證人即告訴人李蓁縈於警詢證述(花警2467卷第249頁至第2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218頁、第222頁),告訴人李蓁縈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224頁至第23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3。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昕,在LINE「offical髭男dism同好會」群組上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導致告訴人簡弘翔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開放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對方無卡提款,並依被告指示收受款項後,以無卡提款方式供其提款,因而受有7000元之損害。 1.證人即被害人簡弘翔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P22第253-254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4。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被告邱妤瑄利用LINE以私訊對告訴人高旖芊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9日16時42分許匯款72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簡弘翔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高旖芊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5。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被告邱妤瑄Threads帳號cen2077.7 ,在threads 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導致被害人朱銘惟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19日22時56分許轉帳42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簡弘翔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朱銘惟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57頁至第25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6。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Zhi Yun ,在LINE群組上張貼出售「音樂祭」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告訴人陸德怡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4日11時52許轉帳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知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陸德怡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69頁至第27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186頁、第190頁),告訴人陸德怡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8。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張紫芸,在臉書「B.A.P官方周邊商品買賣交流區」社群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訊息,致告訴人李芹兒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113年8月23日23時54分許轉帳4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知穎所申設)。 1.證人即告訴人李芹兒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71頁至第2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159頁、第163頁),告訴人李芹兒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164頁至第169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09。 主文: 邱妤瑄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林毓芯,以私訊對被害人呂杏姮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4日0時12分許轉帳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害人蔡知穎所申設)。 1.證人即被害人呂杏姮於警詢之證述(花警2467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警4200卷第170頁、第174頁),被害人呂杏姮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轉帳證明(高警4200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30022467號警卷(下稱花警2467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9字第11470194200號警卷。(下稱高警4200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10。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被告邱妤瑄Line暱稱鈴鐺貼圖,以私訊對告訴人呂湘鈴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8月26日12時43分許匯款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呂湘鈴於警詢、本院中之證述(北警6908卷第21頁至第22頁),(本院原易61卷C2第7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33016908號警卷(下稱北警6908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12。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Zheng Hao,以私訊對告訴人詹彩玉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開放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無卡提款,因而受有1萬1000 元之損害。 1.證人即告訴人詹彩玉於警詢證述(中警8961卷第9頁至第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中警8961卷P26第13頁、第17頁至第19頁),告訴人詹彩玉提出之帳戶存提明細、網路通訊對話記錄(中警8961卷第21頁、第29頁至第37頁),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被告無卡提款錄影翻拍照片(中警8961卷第25頁至第2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68961號警卷(下稱中警8961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13。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被告邱妤瑄臉書暱稱Yu Yu ,以私訊對告訴人張亞菁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3年3月8日21時2分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即告訴人張亞菁於警詢之證述(北偵5369卷第35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2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369號偵卷(下稱北偵5369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暱稱陳馨,以私訊對告訴人A03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的資訊,致其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至超商繳費儲值價值3600元之星城點數。 1.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之證述(板警0057卷第5頁至第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板警0057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告訴人A03提出之繳費發票、對話記錄截圖(板警0057卷第19頁至第23頁),星城帳號之網銀國際會員資料查詢、儲值流向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配偶陳政偉】(板警0057卷第25頁至第31頁)。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30057號警卷(下稱板警0057卷)。 追加起訴書附表。 主文: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之星城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經判決確定案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被告邱妤瑄於112年4月13日23時08分許,於臉書以暱稱「余馨」帳號使用messenger,以私訊向告訴人謝韋婕佯稱要販售NMIXX演唱會門票兩張,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3日23時52分許,依被告指示匯款96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江昀潔所申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謝韋婕) 起訴書編號2 2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En Hao Xin」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洪翊齊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9月15日15時44分、46分、47分許,分別匯款10000元、10000元、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許佩怡所申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網路加重詐欺罪。 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2。被害人:洪翊齊) 起訴書編號36 3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En Hao Xin」之帳號發文,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林禹彤閱覽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8月8日21時57分許,匯款74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害人孫嫚璟所申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59號簡易判決(附表編號5。被害人:林禹彤) 起訴書編號39 4 被告邱妤瑄於臉書社團以暱稱「Xuxu Qiu」之帳號私訊告訴人孫嫚璟,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並要求被害人張芳瑜加其line暱稱「Xumin」之帳號洽談,致告訴人孫嫚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8月6日23時21分許,提供自己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4000元。後又以家中有事需應急等語,使告訴人孫嫚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8月9日0時18分、24許,提供自己之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5000元、3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59號簡易判決(附表編號1。被害人:孫嫚璟) 起訴書編號41 5 被告邱妤瑄於THREADS軟體以暱稱「winter_01991」帳號,向告訴人廖富賢佯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被告指示,於113年5月13日,提供自己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無卡提款5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被害人:廖富賢) 起訴書編號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