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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原智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費伯鈞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114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扣案物(被告銷售之商品) 數量」欄中之扣案物數量,編號2「338」誤載為「383」、編號3「1124」誤載為「1123」,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附表:

編號 更正處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表一編號2「扣案物(被告銷售之商品) 數量」欄 383 338 2 附表一編號3「扣案物(被告銷售之商品) 數量」欄 1123 1124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