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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致傑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