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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冉朋晟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冉朋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意承認犯罪,並請求再開辯論,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