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慈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151號、114年度偵字第7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慈恩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慈恩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復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被告並自115年2月1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辛字第8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2月12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