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葉一佳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24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陸榆珺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