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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徐德諺被 告 伍洛欣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德諺就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0號被告伍洛欣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陳佳麟法 官 康心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孜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