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原 告 賴紫綺被 告 曾鉉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賴紫綺聲明被告曾鉉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並主張事實及理由均詳如起訴書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74號被告曾鉉珍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惟此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係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所致,原告仍得就此同一事實依法定程序再行提起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