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06號原 告 黃文松被 告 林仲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仲秋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黃文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坤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