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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呂雅恩 (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温秀珍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