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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文亞指定辯護人 溫鍇丞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羈押期間已深感悔過,病情也有好轉,希望給予機會可以回歸社會、繼續工作,會保持保護令所規定與家人的距離,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並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羈押2月在案。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然本案檢察官業已提公訴,案件並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517號繫屬於本院,且被告已於114年12月8日當庭釋放。從而,被告既已釋放,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撤銷羈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