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慶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慶達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併袋號碼:485JZ552,貨上號碼:0000000000)、扣案貨物彩色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2年12月15日北普竹字第1121069844號函及附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日桃警保字第1120159519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567號卷第49至61頁),足認上開手指虎2只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而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手指虎2只,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