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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楚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Pokémon」商標之模型車參佰陸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楚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案「Pokémon」商標之模型車360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時居住於花蓮縣○○鄉○○路0段00巷00號,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花蓮地檢檢察官於114年7月12

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扣案「Pokémon」商標之模型車360件,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參【見花蓮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22號卷(下稱偵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