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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素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素華前因違反農工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居所及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四、經查:㈠被告為臺灣一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一炮公司)之負責

人,且為瑞穗有機生態農場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王蓬賢),從事茶葉批發業、無店面零售業、農產品零售業項目為業。被告明知其販售之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一炮龍有機濃香烏龍茶內之茶葉摻有境外茶葉,並非全為瑞穗有機生態農場所生產,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前某時,將友人所贈送之境外茶葉(產地不明)混入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一炮龍有機濃香烏龍茶內,並陳列於瑞穗農場販售。嗣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於111年3月15日前往瑞穗有機生態農場架構數份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之數項茶品(批號:052620、042321),經送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下稱茶改場)進行茶葉產地鑑別,結果發現上述購得之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含有境外茶葉,遂於111年10月19日同食藥署東部辦公室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前揭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犯行,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扣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品,送往茶改場進行茶葉產地鑑別

後(檢體編號8001、8003),結果摻有境外茶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批號與前述送往茶改場進行茶葉產地鑑別之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之批號相同,均為042321,應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內亦摻有境外茶葉等事實,業經證人即花蓮縣衛生局稽查員林玉環、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調查官詹孟霖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111年11月29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12054號函附之茶葉產地鑑別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113年9月5日華法霖字第11172520190號函及所附照片、花蓮縣衛生局111年10月9日食品衛生管理巡迴小組執行記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偵查報告卷第22、24頁、111年度他字卷第192號第47至54、59至63、230頁、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偵查報告第47、171至172、237至2

39、267頁),且被告已於偵訊明確供稱:上開茶葉均係其製作、摻混(112年度偵字第5027號卷第43至44頁),堪認上開物品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又被告為臺灣一炮公司之負責人,且為瑞穗有機生態農場之實際負責人,是上開物品由臺灣一炮公司生產,且販售於瑞穗有機生態農場,自係認均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C-7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批號042321 3罐 王蓬賢 花檢111年度他字第192號第230頁筆錄說明 2 C-8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批號042321 6罐 王蓬賢 同上 3 C-11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批號042321 10罐 王蓬賢 同上 4 C-12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批號042321 1罐 王蓬賢 同上 5 C-13一炮龍有機清香烏龍茶/批號042321 1罐 王蓬賢 同上 6 F-15一炮龍罐裝成品 26罐 魏素華 同上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