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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彬

(現於資通電軍電子作戰電戰一中隊服役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彬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王文彬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緩刑2年,緩刑期內應依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0號調解筆錄分期給付告訴人何瑞挺6萬元,114年4月19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僅給付1萬元即未給付賠償金,經告訴人聲請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㈠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之戶籍地係在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4年3月5日以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元,緩刑2年,緩刑期內應依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0號調解筆錄分期給付告訴人6萬元,114年4月1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4年4月19日起至116年4月18日止,有原確定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僅給付1萬元即未給付賠償金等節,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堪認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事實。

㈢本院審酌原確定判決主文所示之緩刑附條件即受刑人分期給

付之金額,乃受刑人與告訴人調解之結果,自係受刑人考量自身之經濟情況、賠償能力及維持生活所需必要情形後,所為之協調結果,受刑人日後自無主張「不能」履行之情形,況原確定判決已載明「被告倘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旨,且受刑人於受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本應履行該緩刑負擔竟未履行;經本院聯繫受刑人,受刑人雖稱:其有履行緩刑條件,對撤銷緩刑有意見,相關資料於114年9月29日寄出云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然此與告訴人114年10月17日所稱:受刑人只付1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不符,受刑人迄未提出書狀及相關給付證明,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則受刑人於明知檢察官已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猶未再行提出給付或有何相關積極作為,顯見受刑人毫無繼續履行緩刑所附負擔之意願,足認其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情形重大,上開緩刑宣告應以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㈣從而,本件受刑人既無確實履行緩刑宣告所附負擔之意願,

影響告訴人之權益甚鉅,足認受刑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且若不予撤銷緩刑,顯不符合一般大眾法律情感,將使法律的公信力、執行力蕩然無存,亦難以期待受刑人將來會遵紀守法,堪認原確定判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