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聖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侵簡字第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聖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恩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1年度原侵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並應依該判決附表所示內容向被害人甲女支付損害賠償,於111年6月27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未按期給付被害人損害賠償,經被害人之母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聲請撤銷緩刑,足認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告訴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侵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並應依該判決附表所示金額、期限及方式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即受刑人應給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自111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於111年6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嗣經花蓮地檢傳喚受刑人於114年6月9日到署說明履行情況,
受刑人自承未遵期履行,檢察官遂於同日電詢被害人之母關於受刑人賠償情形,被害人之母表示目前僅收到27萬元,尚餘13萬元,被害人之母有答應對方可慢慢還錢,惟最近2個月均未能連絡對方;嗣受刑人於同年8月4日經花蓮地檢檢察官傳喚未到,檢察官復於同年8月5日電詢被害人之母,其表示最近5、6個月受刑人均未為賠償,請求花蓮地檢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等情,有花蓮地檢執行筆錄、點名單、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卷)。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於115年1月12日到庭說明未能按時履行賠償之原因,然其未能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去電亦未能取得連絡(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被害人之母亦向本院稱:受刑人大約自114年2月起就沒有賠償了,目前僅賠償27萬元,尚餘13萬元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則受刑人有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緩刑負擔之情事,已甚顯然。受刑人屢經本院予其陳述意見機會,然其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向本院陳報其未能按時履行之原因,顯見其已無履行緩刑條件之誠意;況受刑人曾於114年6月9日到花蓮地檢說明履行情況時,自承其有與被害人之母約定能於114年底履行賠償完畢,其預計跟爸爸去借錢,在114年9月前賠償完畢等情,有執行筆錄附卷可憑(見執聲卷),受刑人未依其承諾補匯拖欠之款項,履行態度甚為消極,以受刑人前開未依確定判決履行支付之信用紀錄觀之,亦無從期待受刑人日後確能補足並依約履行,又以被害人之立場,其若無法依緩刑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等情,因認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無故不履行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