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63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S000-A11216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恪勤律師
張宸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BS000-A112160A被訴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就所涉法律爭點指定115年2月4日宣判,實攸關本案法律適用,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陸榆珺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