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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少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少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少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於同年6月27日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且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13年8月9日送監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30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