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少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少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少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並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如易服勞役3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執行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43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