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宗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宗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1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14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