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東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東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成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3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