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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語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6號、114年度執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語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語蕎因犯農業金融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4年4月2日,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等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簽名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將對定刑表示意見函送達於受刑人後,受刑人未於期

限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4年12月5日花院節刑甲114聲638字第011481號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3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部分相同、犯罪行為之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復考量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迄未表示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本案僅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

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本案自無需就併科罰金部分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凱元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8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20日至 111年12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8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1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114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惟得易服社會勞動。 執 行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67號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8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