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花智易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家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980號),本院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花智簡字第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宋家安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宋家安明知任何人均應以其自己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以下簡稱個人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申請蝦皮拍賣網站之帳戶使用,另亦知悉蝦皮拍賣網站上有諸多賣家以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圖片、商品介紹內文並公開傳輸於個人拍賣網頁以販售商品之情形,倘若將其註冊蝦皮拍賣網站之帳戶借予他人,可能遭使用於蝦皮拍賣網站個人拍賣網頁內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圖片、商品內容介紹,竟仍基於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受國中學長即同案被告林樞叡(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中)之請託,將其所申請使用之蝦皮帳號「jjand01」(以稱本案蝦皮帳號)、密碼、生日及身分證號碼等個人基本資料提供給同案被告林樞叡在蝦皮網站開設賣場「pto7T神奇百寶袋」(下稱本案賣場)使用。嗣經同案被告林樞叡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背巾防疫罩加大版MIT」圖片、商品介紹內容係屬告訴人楊竣仰所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詎其竟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3年2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自告訴人於蝦皮拍賣網站所經營之「七日生活設計」賣場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圖片及商品介紹文字,以此方式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並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圖片及商品介紹文字公開傳輸於其所經營之「pto7T神奇百寶袋」賣場,供蝦皮拍賣網站之買家瀏覽、選購,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示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嗣經告訴人發現後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宋家安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告訴人楊竣仰於警詢之證述、被告為蝦皮帳號「jjand01」之申設人及以該帳號在蝦皮網站開設賣場「pto7T神奇百寶袋」使用告訴人所創作「背巾防疫罩加大版MIT」圖片、商品介紹內容等著作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宋家安固坦承為蝦皮帳號「jjand01」之申設人,並將本案蝦皮帳號出借予其學長即同案被告林樞叡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申請本案蝦皮帳號是很久以前申請的,當初申請時是要在蝦皮拍賣網站買東西,我沒有在蝦皮網站上拍賣過東西,且很少使用本案蝦皮帳號,只有要買東西才會上去使用。我有把本案蝦皮帳號借給我國中學長即同案被告林樞叡,當初同案被告林樞叡跟我借本案蝦皮帳號時,也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因為我只是拿帳號來買東西,想說借給他也是拿來買東西,我就沒有多問,我也搞不清楚是什麼著作權的問題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所申設之本案蝦皮帳號,借予同案被告林樞叡,並有以本案蝦皮帳號開設本案賣場(「pto7T神奇百寶袋」)販賣商品,並在本案賣場中刊登「背巾防疫罩加大版MIT」圖片、商品介紹內容涉嫌侵害告訴人楊竣仰蝦皮拍賣網站所經營之「七日生活設計」賣場所創作之「背巾防疫罩加大版MIT」圖片、商品介紹內容等著作權之事實: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竣仰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賣場與告訴人「七日生活設計」賣場所刊登「背巾防疫罩加大版MIT」圖片、商品介紹內容之截圖比對、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3月22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322010P號函檢附用戶申設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上開事實應堪憑認為真。
(二)被告主觀上尚無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故意:按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提供本案蝦皮帳號予同案被告林樞叡,主觀上有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查:訊據被告於偵查時供稱:我因為跟同案被告林樞叡是舊識,他曾經幫助過我,他跟我借本案蝦皮帳戶時我沒有問他用途,我對網路不熟,我只會在蝦皮買東西,我不知道蝦皮中的賣家會以重製他人著作權的圖片、商品來販售商品,我不知道網路上的東西等語(偵卷第142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蝦皮只有買東西,並沒有開設商店販賣商品,我也不知道同案被告林樞叡在做什麼工作,也不清楚他在蝦皮有無開商店販賣商品,蝦皮中的商店要如何販賣商品我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是被告申請本案蝦皮帳戶僅係在蝦皮網站上購物,其本身並無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商品之經驗,主觀上亦不知悉同案被告林樞叡是否有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商品,其將本案蝦皮帳戶借予同案被告林樞叡時,對於同案被告林樞叡是否會以其所申設之本案蝦皮帳戶來販售商品無所認知及預見,亦不知悉及預見同案被告林樞叡可能會以重製他人著作權之圖、文方式來販賣商品,是依被告前揭所辯,與常情並無相悖,依罪疑唯輕,有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準此,應認被告對於其所申設之本案蝦皮帳戶借予同案被告林樞叡時,其主觀上尚無預見同案被告林樞叡會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從而被告主觀上欠缺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故意,自難以違反著作權法之幫助犯繩之以被告。
六、綜上所述,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稱被告所涉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曉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