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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花軍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花軍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顯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軍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顯哲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顯哲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本應守法重紀,竟意圖長期脫免職

役而離去職役,罔顧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軍偵字第97號被 告 王顯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顯哲服役於陸軍步兵第206旅第一營第二連(關西營區)擔任二兵職務期間(現已停役,非現役軍人),於民國113年5月25日12時起休假,原定應於113年5月26日21時收假返回營區,竟基於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逾假未歸且聯繫未果,並藏匿於花蓮縣,嗣經王顯哲遭警緝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顯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中尉輔導長戴嘉澤於警詢中之證述筆錄情節相符、復有刑事陳述意見狀、陸軍步兵第206旅第1營離營通報、休假人員名冊、案件查訪紀錄表、服役證明等資料附卷佐證,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請審酌被告無視軍中規定,法紀觀念淡薄,已造成部隊管理負擔,嚴重影響部隊紀律及領導威信,所犯犯罪情節非輕,請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江 昂 軒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