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S000-K114021A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BS000-K114021A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代號BS000-K114021A之男子(下稱甲男,姓名年籍詳卷)與代號BS000-K114021之女子(下稱甲女,姓名年籍詳卷)原為配偶關係(民國108年結婚,109年離婚),代號BS000-K114021B之女子(下稱乙女,姓名年籍詳卷)為甲女之母。甲男為聯絡、找尋甲女要求復合或索要金錢,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4年5月10日10時至11時許,持足供凶器使用之除漆鏟子前往乙女位於花蓮縣吉安鄉住處前(地址詳卷)欲騷擾甲女,因按門鈴無人理會,竟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於114年5月10日10時至11時許、同年月16日22時許,接續在乙女上開住處前,以除漆鏟子敲該住處門鈴、在該住處鐵捲門噴漆「X」、「幹」字樣、丟擲大便、塗抹大便等穢物於該住處鋁門、於該住處前叫囂等方式,致該鐵捲門、鋁門污損,減損該鐵捲門、鋁門之用益價值及美觀功能等效用,足生損害於乙女,併使乙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女之安全。
二、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14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3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量訊息給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女之安全。
三、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4年6月30日1時30分許,至乙女前開住處,以除漆鏟子敲擊該住處門鈴並大聲叫囂,使乙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女之安全。
四、明知前已於114年5月10日10時至11時許,持足供凶器使用之除漆鏟子至乙女上開住處前騷擾甲女,竟基於恐嚇及攜帶凶器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6月30日1時30分至4時30分許間之某時,攜帶足供凶器使用之除漆鏟子,至乙女上開住處附近盯哨、等候甲女;於同日4時30分許,見甲女駕駛車輛搭載乙女返回上址,隨即騎乘機車並持該除漆鏟子追向甲女併跟蹤騷擾甲女;甲女於上址附近先讓乙女下車後,甲男復攜帶該除漆鏟子騎乘機車在甲女所駕駛之車輛後方並靠近甲女,手持該除漆鏟子對甲女叫囂、砍向甲女所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門,甲女見狀驚恐駕車欲逃離該處,詎甲男竟仍攜帶該除漆鏟子騎乘機車尾隨甲女之車輛而跟蹤騷擾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併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女之安全。
五、甲男明知本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司緊家護字第3號民事緊急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甲男不得對甲女、乙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甲男不得對甲女、乙女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甲男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乙女之住所(花蓮縣吉安鄉:其餘地址詳卷)」等,並於同日19時29分許,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對甲男執行本案保護令並經甲男簽名、收受本案保護令。詎甲男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本案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之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7月1日至同年8月4日間,以臉書MESSENGER傳送發牢騷之訊息騷擾甲女;復接續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8月5日8時30分至11時30分許間,以臉書MESSENGER傳送訊息給甲女,要求甲女幫忙看庭期等事,而對甲女為騷擾行為,違反本案保護令。
理 由
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考量被告甲男、被害人甲女、被害人乙女間之身分關係,如揭露其一身分,甲女、乙女身分即有遭識別之可能,為貫徹上開法條立法本旨,爰對於被告、甲女、乙女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
二、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甲女、乙女之指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與甲女間之對話紀錄、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民事緊急保護令、警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警局書面告誡、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
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被告就事實一所為噴漆於鐵捲門、塗抹大便丟擲大便於鋁門等犯行,噴漆於鐵捲門上,於相當期間具有固著之特性,難以輕易完全清除而不殘留絲毫痕跡;鋁門除提供安全防護外,亦為居家門面風格與品味之展現,更為住戶進出必經之處,而糞便為骯臟污穢之物,動輒臭不可聞,丟擲、塗抹糞便於鋁門之同時,已伴隨汙染、減損鋁門之上述功能。是被告所為噴漆、丟擲塗抹糞便之行為,減損該鐵捲門、鋁門之用益價值及美觀功能等效用,核屬「致令不堪用」。
㈡所謂凶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物均屬之,不問攜帶之初有無行凶意圖,更不以犯罪過程中有實際取出使用為必要。被告就事實四所為跟蹤騷擾犯行,係攜帶除漆鏟子為之,除漆鏟子其質地具有一定程度之堅硬,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乃屬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所稱之凶器。
㈢被告明知前已於「114年5月10日10時至11時許」,持足供凶
器使用之除漆鏟子至乙女上開住處前騷擾甲女,復於114年6月30日「1時30分至4時30分許間」、「4時30分許」、「4時30分許後某時」等時間,攜帶凶器對甲女為事實四之各該行為,時間上具有近接性,且其緣由與目的均係為求與甲女復合或索要金錢,被告對甲女所為,符合發生率高、恐懼性高之跟蹤騷擾特徵,且因時間上具有近接性,緣由與目的復同一,綜合以觀已達反覆、持續之程度,是被告就事實四所為,核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
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以,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之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毋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被告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接續傳送騷擾簡訊給甲女,對於甲女產生之影響,應綜合本案保護令之所以核發之緣由、始末,予以判斷,本院審酌本案保護令據以核發之事由,侵害甲女精神甚鉅,被告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竟又接續傳送簡訊干擾甲女,其所為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行為,衡情實已造成甲女精神上不法侵害,造成甲女心理上之痛苦,應論以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毋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
㈤核被告所為,就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事實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事實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就事實五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㈥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事實五之犯行,併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條第2款之罪,尚有誤會,業如前述。又被告與甲女、乙女間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6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雖俱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被告本案各該犯行,均應僅依前揭所犯各該法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㈦被告就事實一接續恐嚇、接續毀損之行為;就事實二接續恐
嚇之行為;就事實四接續恐嚇之行為;就事實五接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各基於同一犯意所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事實四基於攜帶凶器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主觀犯意而實行多次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犯行,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乃屬集合犯之一罪。
㈧被告就事實一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恐嚇、毀損罪名,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就事實四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恐嚇及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處斷。
㈨被告就事實一至五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甲女離婚後,無法徹
底放下過往情感,未能理性處理兩人間之關係,而為本案行為,法治觀念及自制能力皆屬薄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法益之觀念,造成甲女、乙女身心受創甚鉅,所為應嚴予非難;另酌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飾詞卸責,然於審判中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迄未與甲女、乙女和解或賠償損害,甲女、乙女對於本案之意見(本院卷第95頁),被告之前科素行非佳(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95、9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衡酌事實一至五犯行,原由實為同一,手法多屬類似,時間相隔非久,罪質一部相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不法及罪責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未扣案之除漆鏟子1支雖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認確為被告所有,況除漆鏟子為日常生活常見物品,非屬違禁物,縱予沒收,所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薄弱,其沒收或追徵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鄧凱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一 BS000-K114021A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二 BS000-K114021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三 BS000-K114021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四 BS000-K114021A犯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五 BS000-K114021A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 恐嚇訊息 1 ...幹,我孫子兵法都還來不及讀,你就下了無數次的戰書,我只有一個人,沒有錢,沒有親人朋友,你什麼都有的來欺負我已經很久了,我門口都嚇到噴你的名字,請你高臺貴手,放過我吧!你也自己看到了,你卻為何苦苦相逼,要我死!我死是早晚的事,我沒去開老三的庭二次了,805也沒錢去,你知道的,你卻來制造更多問題,想制我死...。 2 ...「白白的告訴你我的程式如何計算,你那有病毒的算法,是無法在我的世界裡運轉,就好比安卓和蘋果手機有的app可以用,有的卻不能用,會當機的,你是安卓10我不知道,我是蘋果未出世的超級手機你想來跟拼看看嗎,?我還去法院聽你吹牛嗎?我直接來天庭或地獄閻王那論是非對錯都可以,法院是把你我推到更深的無底之洞,你自己去吧!我寧願來地獄請閻王做主,你天真無邪的問題太多了,看不清的像瞎子摸象,你真的決定要跟我對...」「害我一直不舒服的大便,會送去你媽家享用,跟你媽說這就是你女兒給我搞的、你媽第一個該死、今天會做一個了結,我這七年來的怨恨」、「你應該知道了吧,你弟敢來我家埋伏是嗎?被我發現,跑的比你還快,真好,不然絕對給她送加護病房,我的防線誰都不能跨越,你始終沒有聽進去,你媽媽我已經都講的非常明白,當我身題忽然感到嚴重的時候,就是在告訴你,你踩到我的禁區了,你知道我那時候無法呼吸嗎?你沒有一次看到我呼喊的聲音,...」、「當我發現謊話連篇時,我神經網路就會不受控制,別人我一樣挑戰,更何況是你,你知道我發現你和你媽媽連合來騙我時,我就開始注意你媽媽的話了,我別無選澤,這場戰爭一定要打,你早在很久很久以前就傷了我的內心、所以你後來說甚麼我都不太能相信...」 3 ...「前天阿星頭都被我打到開花,他冒雨去你家找你媽,你媽說沒有要告,我想告不告都不是問題,問題於你、而不是我,我可以蕭傻的離開,你卻苦苦糾纏,為了什麼,為了你自己的私心,真的為了孩子的話,你會給人上你的機會嗎?不要自欺欺人了,你做幾分我都知道,而你扣幾分你根本早就畢業了,也告訴過你留校察看,不要看我對你的回應,因為你算的程式有問題...」、「阿星昨晚也跑了,我要花更多時間與你們二大毒瘤對幹,我早已經輸了比賽,你們還在互相扶持的對我下手,那我應該怎麼,連我媽你也擊敗了,我沒任何資源,你還想如何對付我,請你用正派的手段來找我,不要用邪惡勢力來,我也忍了多少年,我沒的選擇了,遺書早也寫給你了,我沒對不起任何人..」、「(千元鈔票照片)前是沒看過嗎?我在給你時間來玩看看(1杯不明深色液體照片)」...。 4 ...「害我一直不舒服的大便,會送去你媽家享用,跟你媽說這就是你女兒給我搞的、你媽第一個該死、今天會做一個了結,我這七年來的怨恨」、「你應該知道了吧,你弟敢來我家埋伏是嗎?被我發現,跑的比你還快,真好,不然絕對給她送加護病房,我的防線誰都不能跨越,你始終沒有聽進去,你媽媽我已經都講的非常明白,當我身題忽然感到嚴重的時候,就是在告訴你,你踩到 我的禁區了,你知道我那時候無法呼吸嗎?你沒有一次看到我呼喊的聲音,...」、「當我發現謊話連篇時,我神經網路就會不受控制,別人我一樣挑戰,更何況是你,你知道我發現你和你媽媽連合來騙我時,我就開始注意你媽媽的話了,我別無選澤,這場戰爭一定要打,你早在很久很久以前就傷了我的內心、所以你後來說甚麼我都不太能相信...」、「我家現在人數十幾個,你最好跟你媽討論交流,還要繼續搞我的話,我也已經叫我孩子女兒回來打這一站了,我不是不懂你,我真的讓你囂張了...」、「..所以我、所以你後來說甚麼我都不太能相信...」、「我家現在人數十幾個,你最好跟你媽討論交流,還要繼續搞我的話,我也已經叫我孩子女兒回來打這一站了,我不是不懂你,我真的讓你囂張了...」、「...所以我們根本是智障,孩子也會是智障、臭表子、你媽媽就是共犯結構、我的世界是不容許睜眼說瞎話的」、你媽明知故犯會,「不明內容之語音訊息1則」、「家門口已經幫她寫了二個字,心裡有數嗎,別來問」... 5 「...如果你和你媽看成是殯儀館的話,那這裡就會開始變成第一位往生極樂世界的人叫000(指甲女)的,你自己說的,我是不想放你的屍體,因為你選擇往生投胎那麼久了,到底是怎麼回事,我看不懂,算了,我現在佈置會場再說,今天會做一個了結,我這7年來的怨恨」、「我000(指被告)決定要用我所有的資源討回你欠我的所有債,不是錢那麼簡單,是你欠情」... 6 「...你若選擇去別人懷裡,我不會傷害你,但你用騙的,我無法原諒你,我好想死很久了,你想陪葬是嗎?那我隨時奉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