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淑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